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某村村民。2018年7月5日,王某携带身份证、低保证及借条一张,来到依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王某向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提供的借条载明,其于2015年7月8日借给同村村民李某5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2分(相当于年利率24%),借期2年,李某借款用于购买农用收割机。现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已到,王某找李某索要借款本息遭拒。李某的理由是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太高,法律不予保护。而且,王某两年都未向李某主张权利,现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最多只能返还本金,利息不予支付。王某对李某的说辞存疑,故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中心工作人员向王某详细解释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1.李某因购买收割机向王某借款,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且资金使用目的并非用于非法活动,故王某作为民间借贷的债权方,其债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2.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2分即为年利率24%,依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而同期银行贷款一至五年期基准利率为6.00% ,故王某的借款利息未超过该标准。同时,依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王某的借款利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3.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年,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现未超过诉讼时效。故王某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王某向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请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帮其索要借款及利息。中心经审查,认为王某请求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范围,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王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借款合同纠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2015年黑龙江省司法行政部门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方式二十条措施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将涉及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坑农害农事项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纳入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使得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 三、齐齐哈尔市两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措施》第一条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范围基础上,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食品药品、交通和医疗纠纷、环境保护、家庭暴力以及涉及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坑农害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围绕本市12个重点产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小微企业等与推进经济创新发展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王某要求支付欠款本息的借款合同纠纷,不符合上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故依法不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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