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动不便老人上门办理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陆老先生和他的夫人李某共有两个女儿,两个女儿都在国外定居。老两口独自在北京生活,二女儿与陆老夫妇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朝阳区XX园小区的房产,该房产现由陆老夫妇居住。两位老人想到这房毕竟是二女儿出资,所以想把房产留给二女儿,又担心大女儿会争夺该房产影响两姐妹的关系,而且陆老先生患有癌症可能马上要接受手术治疗,他的夫人李某患有腰间盘突出,二老为此事非常着急,所以委托他们的朋友王某来公证处咨询。 公证员当即通过电话向当事人本人了解了情况,获知了他们的想法,并把公证遗嘱的意义、受理条件、公证程序以及立遗嘱人的权利等,一一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两位老人均头脑清醒、思维清晰,但由于身体不好,不方便来公证处申请办理。两位公证人员共同前往老人的家里,为他们上门办理了遗嘱公证。 2017年 1月,陆老与其夫人李某相继去世,他们的两个女儿于2017年2月8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对遗产分配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陆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陆某于二○一六年三月一日在北京市朝阳区XX园XX号,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A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陆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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