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周某某,男,初中文化,1954年12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2008年2月1日,周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2008年5月28日入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0月22日,周某某的妹妹周某甲以保证人的身份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周某某的妹妹周某甲,55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退休职工,有社保工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保证人条件。 2018年10月23日,齐齐哈尔监狱刑罚执行科接到三监区报送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齐齐哈尔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启动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2018年11月7日,齐齐哈尔监狱与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联系,委托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周某某所患疾病进行病情诊断及鉴定。 2018年11月1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病情诊断认为:被鉴定人目前情况为食管癌术后淋巴结转移。被鉴定人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同时联系周某某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对该犯进行进行社区调查评估。 2018年11月26日,接到医院监区下达的罪犯病情危重报告,同时启动暂予监外执行急保程序。 2018年11月27日,收到周某某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2018年11月30日,三监区组织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例会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提请周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2月3日,刑罚执行科组织科室全体民警进行审查,同意提请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2月6日,齐齐哈尔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建议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公示公告同时进行。 2018年12月6日,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请监狱依法呈报”的检察意见。 2018年12月6日,齐齐哈尔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建议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报请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7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同意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于2018年12月8日在狱内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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