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2017年7月15日入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服刑。王某某分别于2018年6月12日和2020年3月26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8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二女子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王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22年1月21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法制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3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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