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1日晚10点40分许,种某驾驶本田小型普通客车沿项城市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交叉口东50米附近时,遇吕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由某大道北侧进入道路,与种某驾驶车辆左侧后门接触,造成吕某倒地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吕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吕某的损伤为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顶枕部硬膜外血肿并脑疝术后、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术后、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多发脑挫裂伤、颅骨多发骨折、右侧脑脊液耳漏、双肺挫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已花去医疗费17万多元。现仍处于深度昏迷。 项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吕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种某负次要责任。闻某系事故车辆本田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该车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吕某系低保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吕某家人向河南省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霍律师代理此案。 霍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审查吕某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得知,肇事车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已经提出交通事故认定复核。霍律师为使吕某及时得到赔偿,经与吕某的家属商定向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依法对事故车辆本田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财产保全。 在吕某具备伤残评定的条件下,霍律师帮助吕某申请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评定。经项城市人民法院委托周口三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的损伤及后遗症已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且属于全部护理依赖。 该案一审中,被告种某与事故车辆本田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闻某互相推卸,均不愿意承担责任。霍律师协助合议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通过对多个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的反复质证,一审法院认定闻某与种某系雇佣关系,判决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2万元,判决闻某赔偿吕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0793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闻某不服提出上诉。吕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河南省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批,受理并指派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霍律师为其提供二审法律援助。 霍律师接受指派后,针对闻某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结合一审证据材料,起草民事答辩状,按时出庭参加庭审,充分陈述自己的辩论意见。首先,从交通事故现场监控资料看,案发时种某驾驶事故车辆本田小轿车快速驶近,吕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横过道路时发现调转车头躲避,由于种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本田小轿车的左侧后门与吕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接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种某对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事故责任。项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划分责任适当,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依法能够作为认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据使用。闻某上诉称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不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其次,闻某与种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系雇佣关系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二者互相印证。尤其是原审中通过两次庭审,对证人王某、牛某、赵某的证言反复质证,查明了闻某与种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真实关系,闻某与种某系雇佣关系的事实清楚,能够认定。闻某辩称与种某系借车关系没有证据证明。闻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再者,吕某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标准应依据河南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吕某受到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时其辖区已经划归为城市社区,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吕某已转化为城镇居民。对此原审中受害方提供了项城市人民政府文件,以证明吕某主张的事实。因此,吕某的残疾赔偿金等应依据河南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霍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霍律师帮助受援人代写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项城市人民法院将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12万元赔偿款交付给吕某家属,还对闻某依法进行司法拘留,使闻某在支付赔偿款5万元后与吕某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切实解决了吕某的赔偿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吕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但受援人吕某因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其一级伤残、全部护理依赖。同时吕某家庭也受到巨大打击,债台高筑。为使受援人权益最大化,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闻某与种某系雇佣关系,雇主闻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吕某的残疾赔偿金等应依据城镇标准计算等方面提出代理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维持了一审判决,使受援人吕某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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