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向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向某,男,1998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县。2016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2016年8月29日,向某到长沙县司法局报到,由长沙县司法局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向某入矫后,屡有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6年9月7日,向某就因为未按时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被司法所批评教育。此后,向某不但没有引以为戒,反而经常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并提交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不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不及时接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电话。2016年9、10月,向某均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并且长期拒不接听司法所的核查电话。为此,司法所将向某的违规情况报告给长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 2、对于司法所报告的向某违规情形,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及时走访有关部门和人员,并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向某9、10月未按时报到和无故不接听司法所核查电话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和认定,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县司法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向某两次警告处分,向某接受处分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违反监管规定。 2017年3月8日,向某再次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其均不接听。长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于2017年3月9日五次致电向某,其仍不接听电话。向某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两次警告,且仍不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3月10日,长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召开集体评议会,评议认为向某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制作审批表,经长沙县司法局领导批准,提请长沙县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向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长沙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向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长沙县司法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向某,由长沙县公安局某派出所送达长沙县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拘留期满后,向某表示对自己因违反监管规定而受警告以致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认识十分深刻,真正树立了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违反规定必被严惩的认识。在余下的4个月的社区矫正期间,向某均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认真参加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社区服务,再没有发生任何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并于2017年8月24日顺利解除社区矫正。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长沙县司法局在决定对向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后,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和将有关材料抄送给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肯定和支持提请决定,并依法监督长沙县公安局尽早作出处罚决定。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向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在社区矫正场所进行公示,其被行政拘留的情况很快在社区服刑人员当中引起强烈反响。除此之外,向某还自愿在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中现身说法,讲述自己因严重违规被治安管理处罚的深刻教训,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震慑力。

【小结】

近年来,长沙县司法局已累计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5名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措施,该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依法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惩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能够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而且具有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优势。基于此,长沙县司法局把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不断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理念,增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和悔罪意识,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违规行为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查研究、及时沟通协调、及时依法处理,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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