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方XX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法医学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方XX,女,生于1943年3月17日, 2018年3月22日步行在XX路段与汽车发生事故,当即左髋部肿痛、活动障碍等,送XX医院住院行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等治疗,现仍遗留左下肢髋关节活动受限。 XX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及病历摘要:方XX,女,住院号:18002634,入院于2018年3月22日,出院于2018年4月11日,以“撞伤致左髋部疼痛、功能障碍7小时为”为主诉入院。 专科检查:左下肢屈曲外旋畸形约60°,左下肢较对侧短缩约1cm,左髋部未见明显皮下淤血。左腹股沟部压痛(+),左髋部外侧叩击痛(+),左足背动脉搏动可触及,左下肢诸肌群肌力4-级,双下肢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辅助检查:X线片示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断端分离移位。 治疗经过:入院于2018年3月24日在硬腰联合+基础麻醉下行“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术后给予对症及支持治疗。 出院诊断:左股骨颈骨折,高血压病,脑梗后遗症,慢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左眼白内障术后。 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可,生命体征平稳,内植物位置适宜。

【鉴定过程】

于2018年8月15日按照“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在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方XX身体进行了检验: 使用设备:软尺、比例尺、关节量角器、叩诊锤,照相机。 方XX,女,生于1943年3月17日,拄双拐跛行步入鉴定室,神清,对答切题,中枢神经系统无异常定位体征。 头面部及躯干部无异常发现;左髋部外侧有纵形长12x2cm手术瘢痕,大腿上段外侧有2x2cm手术瘢痕,左髋关节轻度活动痛且活动受限,肢体余关节活动正常,感觉及血循环正常。余部位无异常发现。 阅片:方XXXX医院髋关节DR片:片号DX00332948,2018年3月22日,片示左侧股骨颈骨折,折端移位。 方XXXX医院髋关节DR片:片号SZ001414,2018年3月26日,片示左髋关节置换术后,人工关节在位。

【分析说明】

由现有资料,影像片,结合法医检查综合分析如下:方XX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股骨颈骨折,经住院行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等治疗,现主要治疗基本终结,临床效果基本稳定,仍遗留左髋关节活动痛且活动受限,对照“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9.6.5)条规定,方XX左侧股骨颈骨折行左髋关节置换术后属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方XX左侧股骨颈骨折行左髋关节置换术后属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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