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某,女,1981年1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甘谷县,文盲,家住甘肃省甘谷县。该犯因容留卖淫罪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以(2015)兰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由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以(2014)红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的判决。于2015年5月21日交付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现在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其中思想课60分,文化课合格,技术课60分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无违章作业。作为一名辅工,在近期服装加工制作中负责烫下摆围子工序,每日定额750件,实际完成750件,能够按照产品工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合格率达98%以上。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截止2016年11月 累计积分94.3分,获得表扬奖励两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积分达958分,获得表扬奖励一次,折抵奖励后剩余积分536.8分。确有悔改表现。 心理评估表显示该犯自卑心理较重,性格内向不善于沟通,防备心较重。多疑敏感。
【案件办理过程】
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21日下发《甘肃省女子监狱第五次减刑假释工作安排意见》,随着前期新旧分数顺利过渡完毕,此次减刑假释工作实现以奖减刑,根据监狱罪犯改造情况及对所押罪犯改造成绩逐一摸底,制定出减刑假释条件。根据文件精神,该犯所在监区经过仔细认真的摸底工作,对此次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情况统一记录并制作花名册后随即召开监区全体警察会议,对参加减刑假释的罪犯逐一审核讨论研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该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和成绩、经集体评议后,对该犯提出呈报假释的建议,参会人员全体同意后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该犯报刑前期财产刑并未履行,监区通过召开集体会议的形式对所有罪犯讲解法律法规,宣传动员罪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主管民警前期也与其多次谈话,了解到该犯在案件中非法所得已全部挥霍。其丈夫为广州打工人员,在其犯罪后仍表示接纳该犯,但每月所得有限,仅能维持家中开销。家中还有年迈的父亲和幼小的孩子,无其它经济来源。该犯入监后生活来源主要靠丈夫的哥哥接济,因此,该犯对财产性判项履行存在一定困难。 针对其狱内消费及账户存款进行仔细核查,并未发现该犯存有能够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资金储备和能力。 针对该犯财产性判项数额不多,监区干警从法律法规、减刑假释相关规定等多角度的为其讲解国家相关政策,动员其积极履行罚金。通过前期的努力,该犯积极和家属联系,在为亲属讲解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后,其丈夫的哥哥表示愿意为其垫付罚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收到该犯亲属缴纳的罚金后为其开具了相关的凭证单据。 9月30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所呈报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核后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并符合呈报的法定条件,其财产刑也积极履行完毕。同意呈报该犯假释的建议,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区一并提交了罪犯减刑假释相关材料。教育科出具该犯三课成绩合格单。并为该犯进行假释前心理评估和人身危险性评估,该犯各项数值均显示在正常范围之内。监区随即向该犯户籍所在地寄送《甘肃省女子监狱罪犯社区矫正调查表》及相关附件。因其丈夫常年在广州打工,父亲年迈,联系其哥哥为其办理了社区矫正的相关手续后,当地司法局出具同意接收社区矫正的意见。其家属也同时出具了保证书,保证该犯假释后有人监管并遵守法律法规。 刑罚执行部门进行初期材料审查后,认为呈报符合法定条件。于10月13日召开狱政管理科工作会议由科室领导与业务工作人员集体研究讨论罪犯减刑假释相关事宜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罪犯改造表现和成绩、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量后对该犯出具审查意见(同意监区报请假释的建议)。会议形成决议后将减刑假释花名册连同材料一并提交甘肃省女子监狱驻监检察室进行审查。10月20日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监狱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领导全员参加,集体研究讨论第五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结合法律法规、罪犯改造成绩等对每一名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仔细审核,对该犯的报刑申请结合其改造表现同意该犯所在监区及科务会呈报假释的建议。监狱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和罪犯提出异议。 11月2日驻监检察室将减刑假释材料审核完毕后出具审查意见(同意该犯报请假释)。综合以上检察意见,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以及驻监检察室出具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017年11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评审报告及检察意见进行审议决定,同意采纳驻监检察室对该犯出具的假释建议(建议报请假释)。并在全监狱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间为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罪犯和民警对减刑建议有异议。 监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减刑材料,并向检察院通报。
【案件办理结果】
12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该犯假释裁定,同意该犯假释,并于当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