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某,女,江苏省滨海县正红镇人,其亲属顾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购买保险,申请人刘某某是受益人,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事故而应该赔偿。2016年8月25日,被保险人顾某某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保险约定进行赔偿,但被申请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拒不理赔,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2017年3月2日,刘某某向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刘某某未提交正红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刘某某本人在江苏省双灯集团工作(工作地点在射阳),有固定工资收入,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刘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属于合同纠纷,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依照盐城市两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办法》通知要求:“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全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放宽至最低工资标准,努力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经济困难群众。”虽然滨海县经济困难标准已按规定提高到滨海县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但胡某某因其收入每月为3500元,无法提交经济状况证明,故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