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因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8月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27年7月6日止,该犯于2013年1月29日投入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2015年3月30日减刑一年,经减刑刑满日期为2026年7月6日。
【案件办理过程】
杨某某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本次考核期间,共计获得7个表扬,减刑间隔时间为31个月,分监区认为该犯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同时,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且原判没收财产30万元已履行完毕,其贪污所得已经全部被追回,可以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呈报减刑条件。 2017年11月24日分监区对该犯提请减刑进行集体评议,认为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其减刑幅度应当比照其他罪犯从严掌握,故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并予以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对该犯提请减刑相关异议;监区于2017年11月27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同意分监区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的意见,并予以公示三天,公示期满后未收到相关异议;2017年12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该犯提请减刑案件予以初审并同意监区对其提请减刑八个月的意见,2017年12月22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浙江省衢州市三衢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浙江省第一监狱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并发表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法律监督意见,认为监狱对该犯提请减刑以及减刑幅度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评审会一致同意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2017年12月29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通过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2018年1月3日,该案件报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浙江省第一监狱提请对罪犯杨某某减刑一案,并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减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