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女,1980年12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2011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12月28日送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张某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管理教育,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5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一、启动减刑提请程序:经监区办案民警审核、监区长同意后,将罪犯张某的提请减刑建议提交监区全体警察评议会评议。2018年1月9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立案评议会。会上,对罪犯张某提请减刑的证据材料及罪犯张某适用减刑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一)监区依法严格审查罪犯张某财产性判项。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张某被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24167.5元。经人民法院执行,该犯家属代其交纳了赔偿款人民币150000元,法院依法扣划该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2元。服刑期间,罪犯张某向监狱报告并递交个人财产申报表,申报名下无财产。经人民法院核查,2017年11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函证实张某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罪犯张某的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二)综合审查罪犯张某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罪犯张某原判刑罚、入监时间、现实改造及奖惩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文件第2条、第3条、第6条规定。经监区审核,该犯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5个表扬奖励,符合确有悔改表条件。 (三)针对罪犯现实改造表现。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无前科劣迹,且已收到法院开具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并综合考察罪犯张某交付执行后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据此,监区对罪犯张某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进行集体评议,同意对罪犯张某提请减刑,评议结果为罪犯张某减刑六个月。评议会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整理的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2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减刑的决定。 六、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罪犯张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抄送至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30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