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男,1969年3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7月29日,王某某因邻里纠纷被何某某打伤。王某某被打伤后,其妻周某某向冷水滩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冷水滩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受理该案,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007年2月1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永冷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265471.08元。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何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何某某有4个小孩,家庭唯有一座自住的红砖房价值约3-4万元),中止了本案执行。王某某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因案件已过上诉期,故王某某不断通过上访、申诉等途径维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作出(2012)湘高法刑监字第002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王某某仍不服,继续上访、申诉。2013年8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湘高法刑终备字第0022号《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告知书》,告知王某某:上访申诉理由不成立,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已依法终结。 2016年2月18日,王某某向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就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再审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王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对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再审提供法律援助。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王某某申请后,在审查期限内,一方面认真审查王某某提交的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残疾证及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另一方面主动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衔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回复:已作出《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告知书》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该案中,王某某所申请事项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已作出《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告知书》,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不予受理。根据《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

【法律依据】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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