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李某、赵某等17人在某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检测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21年4月底宣布停业后,受援人李某、赵某等17人就该公司拖欠工资、押金等多次向其讨要,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发放。受援人经劳动监察、信访各行政部门讨要,该公司也多次拒绝商讨。后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核算,某汽车检测公司出具《某汽车检测公司(员工欠薪明细表)》并由负责人及股东签字和公司盖章,受援人据此多次讨要工资、押金和培训费用,但该公司还是以各种理由拒不发放。 受援人李某、赵某等17人向多部门反映未果,2021年7月27日,受援人李某、赵某等人向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关明方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李某、赵某等17人会见,详细了解案情并逐个盘点清算费用明细,在会见中又得知该公司不仅拖欠工人工资,还非法收取工人工作押金和培训费用,代理人随即就开始整理相关立案资料,同时与某汽车检测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进行沟通,承办律师一再向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产生的后果和利害关系,全力为受援人争取合法权益。沟通过程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在前期几次沟通中承诺说会给工人,需要两个月时间;但是承办律师之后再与其沟通要么不接电话,要么说公司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给付,一直推脱,案件一时陷入困境。 承办律师再次与受援人进行沟通,整理材料并着手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诉前与法院立案庭人员说明情况,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需先进行劳动仲裁,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认为该案存在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有前置程序,应先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15日没有起诉的,仲裁书发生法律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书。承办律师耐心与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沟通,本案没有劳动争议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立案庭要求有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才能立案。协调无果,承办律师随即整理相关材料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向仲裁机构详细说明本案情况,仲裁机构于当天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承办律师于2021年10月10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立案后,法院先进行诉前调解程序,承办律师和调解员多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进行沟通均无果,调解员对受援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并于2021年12月16日对案件进行转正式立案。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承办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反映受援人为要工资及押金和培训费用所进行的救济途径和诉前所做的沟通工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尽快处理,以维护受援群众合法权益。法官在保证各方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定于2021年12月24日开庭。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充分提供了各项证据,公司代理人张某某迫于法律的强制和震慑力,明确表示愿意支付17名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76780元。 庭审后,经某市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汽车检测公司分批支付各原告共计476780元,如某汽车检测公司未能如期履行责任,张某某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历时五个多月,在法律援助机构和承办律师的努力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最终为受援人取得应得的工资。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农民工经过信访、劳动监察等多种途径多次讨要工资、押金和培训费用无果。受援人经济困难,缺少相关法律知识,不知道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律师多次与被告方进行协调沟通,向仲裁机构和法庭陈述案情,并耐心向各位受援人解答相关法律法规。本案最终以调解的形式结案,促使被告方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结果,既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又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