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男,1962年4月28日生,小学文化,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二千元。2015年12月8日交付吉林省宁江监狱执行刑罚。张某于2018年11月27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6月,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宁江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张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服刑人员张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有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据此,会议认为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服刑人员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吉林省赉宁人民检察院驻监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认为张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张某符合减刑条件,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张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0月28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张某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