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郭某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构成诈骗罪,基本案情为:2017年5月23日,被害人黄某某被诈骗11万元,当日郭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开封将该款项取出交予毛某某。2017年5月24日,大连市被害人钱某某被诈骗15万元,当日郭某某、张某某等人将该款项取出11万交予毛某某。2017年5月25日,湖南省被害人唐某某被诈骗8.5万元,被害人分四次向闫某某名下的三张银行卡转账8.5万元,当日郭某某、张某某取出4.5万元交给毛某某。2017年5月23日,河南商丘市被害人张某被诈骗11万元,当日郭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开封将取出的4万元交予毛某某。2017年5月24日,安徽被害人赵某某被诈骗9.54万元,当日郭某某、张某某等人将该款项取走,交予毛某某。2017年6月14日,浙江省被害人孙某某被诈骗11万元,郭某某、曹某某指挥邢某某、刑某、张某等人将该款取出,曹某某将该款交给毛某某。2017年6月15日,山东省受害人被诈骗17.82万元,郭某某、曹某某指挥邢某某等人取3万元,曹某某将该款交给毛某某。2017年6月15日,贵州受害人被诈骗12.82万元,郭某某、曹某某指挥邢某某等人取出该款,曹某某将该款交予毛某某。2017年6月15日,江苏省受害人被诈骗5万元,郭某某、曹某某指挥邢某某等人取3万元,曹某某将该3万元交予毛某某。 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1月10日被释放,并被临时羁押于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看守所,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2日以郭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清丰县法院提起公诉。 郭某某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通过看守所向清丰县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指派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亢献淑办理此案。2018年2月6日,亢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在侦查阶段依法会见了郭某某。郭某某向亢律师陈述,其只参与了使用POS机刷卡套现,不知道上游是怎么实施的诈骗,亢律师向侦查机关出具了郭某某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亢律师查阅案件全部材料,再次会见郭某某核实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出具了郭某某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的意见。检察院仍然按诈骗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判阶段,亢律师又一次会见郭某某,告知其开庭流程及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向其解释了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听取了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意见。 2018年6月13日,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建议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十年以上量刑。对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了反驳意见。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从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被告人郭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现有证据材料来看,其他同案犯的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郭某某参与了诈骗的预谋,郭某某始终不知道上游是如何实施诈骗的,在上游犯罪诈骗得逞后,唆使被告人郭某某利用POS机刷卡将诈骗所得的款项取出,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是诈骗所得仍然帮助取款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额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规定,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3年-7年之间量刑。庭后,承办律师结合现有的证据材料,又与承办法官多次进行沟通,最终清丰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6月2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某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嫌被告人较多的刑事案件,其他被告人均另案处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认真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对案件的整个脉络进行分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被告人应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承担刑事责任。承办律师经认真准备拟定了辩护意见。庭审时,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对于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已经非常充分,但承办律师认为公诉机关起诉诈骗罪缺少最核心的证据材料,即被告人是否参与诈骗预谋,现有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郭某某存在诈骗行为及诈骗主观目的,并对涉案证据一一进行了分析,当庭发表了被告人郭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信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是诈骗所得,仍然利用POS机刷卡取款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本案的定性发生了改变,达到了维护被告人郭某某的诉讼权益和维护法律公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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