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海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XX)琼9XXX民初20XX号迟建民一案,因办案需要,委托本中心对送鉴日期为20XX年3月8日《房地产权办理及转让委托书》中“XX”处签名及指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本次检验使用的技术规范和仪器设备: 1.《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2001-2015。 2.检验设备:放大镜,唯一性标识:GPJD-HJ-005;钢直尺,唯一性标识:GPJD-HJ-008 ;相机,唯一性标识:GPJD-HJ-023;便携式显微镜,唯一性标识:GPJD-HJ-022,扫描仪,唯一性标识:GPJD-HJ-024。 (二)案件评审情况 1.案件受理后,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我鉴定中心办案程序,2021年1月15日,委托方向本中心提供检材原件。并在委托方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鉴定人郭乐健和工作人员杨新新在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接案室捺印XX左右手十指样本指印一份共4页。 2.鉴定人郭乐健于2021年1月19日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此鉴定事项属于本中心受理范围,送检材料完整、充分,已缴费可开展检验工作。 3.2021年1月19日,案件材料移交鉴定人刘传政开展检验工作。 (三)检验过程 1.对检材指印的检验 对JC指印的检验,将检材放置于便携式显微镜下观察,发现该印痕呈单一红色,泛亮光,反映了红色印油捺印形成特征。将检材电子图片录入WPS图片处理软件,通过放大观察、图片调整检验,发现该印痕形状近似椭圆形,乳突纹线清晰,反映出上半部分中心花纹至指尖部位乳突纹线细节特征,未反映出三角部位乳突纹线细节特征,经过仔细寻找,从中发现有9个稳定的细节特征,具备鉴定条件(详见附件四)。 2.对样本指印的检验 XX本人左右手十指样本指印为黑色印油所捺,指印完整到位,乳突纹线清晰,各部位细节特征明显,具备比对条件。 3.比对检验 经对JC指印与XX本人左右手十指样本指印逐一进行比对后,发现它们之间从上半部分中心花纹形态和结构、乳突纹线流向、细节特征形态和结构及分布情况上均未找到相符合特征。
【分析说明】
JC指印与XX本人左右手十指样本指印从上半部分中心花纹形态和结构、乳突纹线流向、细节特征形态和结构及分布情况上均未找到相符合特征,特征总和反映了非同一人捺印的特定性,是构成否定结论的依据。
【鉴定意见】
日期为2017年3月8日《房地产权办理及转让委托书》右下角“委托人签字”处“XX”签名上的指印不是XX本人捺印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