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沙某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3日至2月19日,沙某某谎称其为哈尔滨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有大量口罩待售的信息,骗取张某、宋某某购买口罩的定金人民币9350元,沙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月21日,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沙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被骗的钱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月26日,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犯罪嫌疑人沙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加之处于新冠肺炎疫情复工复产期间,长春市新区人民检察院通知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沙某某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查,值班律师认为,该案属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以有医疗物资口罩为诱饵,骗取受害人钱款的典型刑事案件,很快拟定工作方案:一是与办案检察官联系,查看公安机关意见书及相关材料,了解案件详细情况;二是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沙某某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回答犯罪嫌疑人沙某某咨询的法律问题;三是向其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在检察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沙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受到从宽处罚的情况;四是如果沙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要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告知书和具结书的内容,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事项发表意见,并对犯罪嫌疑人沙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见证。 沙某某被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到该院,值班律师向沙某某分析了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愿性以及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办案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后,根据沙某某无犯罪前科劣迹、投案自首、返还被害人钱款、被害人给予谅解等量刑情节,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量刑建议。值班律师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沙某某分析这个量刑建议是否合理,由其自愿选择是否适用。最后,沙某某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办案检察官当场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由沙某某自愿签名,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了具结书的签署。 2020年2月27日,长春市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诈骗他人钱款人民币9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疫情防控的现实情况和案件情节,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对被告人沙某某判处有期八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案件点评】

该案正值疫情复工复产阶段,一方面要坚持防控措施,另一方面还要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值班律师的见证,确保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值班律师通过整个见证过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从而保证案件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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