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1年11月26日入职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岗位为行政主管,工资为每月3700元,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只有公司保留劳动合同,张某手中并没有劳动合同,公司从2014年4月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最近几年,公司由于经营问题,一直拖欠张某的工资,没有全额支付,张某多次向公司催要,公司始终未有解决。张某于2018年4月15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于当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向北京市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8年4月20日,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邓静承办此案。邓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张某电话联系。4月22日,张某带着证据材料与承办律师具体沟通案情,承办律师听取了张某对案件的陈述,并查看了证据材料。 仲裁申请书和社会记录、工资条等证据材料显示,该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张某要求确认双方自2011年11月26日至2018年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从2014年开始才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且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从2015年开始,因此张某手中现有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张某工作从2011年11月26日开始。二、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支付拖欠的工资都是以每月工资3700元为依据计算,但根据张某手中的证据并不能直接显示每月工资为3700元。 由于张某手中的工资条并没有该公司印章,银行流水记载的每月工资数额不相同,社保记录从2014年4月开始缴纳,仅凭这些证据难以证明张某的月工资标准和工作期限等,因此针对上述分析的问题和张某手中的证据,承办律师引导张某仔细思考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比如既然公司为你缴纳了社保,说明公司在制度上相对来说比较完善,是否有为你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某答复不确定是否有纳税记录。针对目前的情况,承办律师建议张某带着身份证先去税务局查询、打印纳税记录。 2018年4月26日,张某向承办律师提供了打印的纳税清单,纳税清单显示公司从2012年1月12日开始为张某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通过纳税清单可以推断张某从2011年12月已经开始在该公司上班,虽然在时间上与张某要求的从11月26日确认劳动关系相差一个月,但这个证据已经非常有利。 在开庭审理中,律师逐一向仲裁员提交了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工资单、纳税清单等,最后,承办律师着重陈述了工资单虽然没有公司盖章,但工资单显示有每月实发工资、个税金额、全薪工资总额等,工资单显示的每月实发工资和提供的银行流水中的实发工资数额一致,个税金额和提供的纳税清单一致,通过银行流水和纳税清单可以证明工资单记录的实发工资和个税金额是真实的,从而证明该工资单符合客观实际,真实性比较高,以此推断工资单显示的全薪工资数额也是真实的。 针对公司拖欠张某工资一事,承办律师援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的规定,公司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2年备查,而在开庭审理中公司并没有向仲裁出示该份证据,针对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庭审结束后,张某和公司在仲裁员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差额等仲裁请求基本得到了支持。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例,承办律师在第一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查阅当事人手中的证据材料后,发现手中的证据并不能支持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在仔细研究当事人的案件之后,承办律师引导当事人去税务局查询和打印纳税记录,当事人按照律师的指点将纳税记录打印出来之后,该案出现了根本性的逆转,由之前的证据不充分面临败诉的风险到证据凿凿以调解结案,在很短的时间里为当事人争取了应得的合法利益。整个案件能得到圆满的结果,关键在于证据的搜集,通过纳税记录可以证明当事人的入职时间,通过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当事人实发工资数额,另外在纳税记录和银行流水的相互印证下,证实工资单中记录的实发工资数额和个税数额符合客观事实,从而证明工资单的真实性比较高,这些证据也得到了仲裁员的认可和采纳,成为能赢得胜诉的关键性证据。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公司有义务制作工资支付记录,而不制作工资支付记录的,对工资是否足额支付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通过本案的举证、援引法律条文等办案技巧,承办律师帮助当事人赢得了一个圆满的结果--调解结案,该结果不仅节约了司法成本,更从根本上有效化解了当事人和公司之间的冲突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