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崔某(男方)与梁某(女方)同在唐山市路南区某小区居住,2017年2月二人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商量结婚事宜。梁父向崔某要10万元彩礼,否则不同意双方结婚,崔某便分两次汇款给梁某父亲(共计10万元),但梁某拒绝与崔某领证结婚,随后崔某便与梁某失去了联系,找不到梁某本人。事已至此,崔某只好找到梁某父亲,要求他返还自己支付的10万元彩礼钱,梁某的父亲不仅拒绝返还彩礼钱,还以暴力进行威胁。崔某为此事前来咨询: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要回10万元彩礼钱。 对此,路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崔某与梁某的情况属于第十条中第一项的规定,虽然崔某支付了彩礼钱,但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崔某有权利要求梁某及其父亲返还其所支付的10万元彩礼钱。听了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解答,崔某知晓了自己享有的权利及相关依法维权途径。申请人请求:为其与梁某及梁某父亲的返还彩礼钱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崔某的经济状况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崔某所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申请人就与梁某及梁某父亲的返还彩礼钱纠纷申请法律援助,不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以及《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的低保标准1.5倍调整为低收入标准(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计算)或持有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人崔某的经济状况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8.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9.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0.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规定: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事项执行外,新增加下列事项:(一)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二)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三)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四)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返还彩礼钱纠纷不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以上两点,做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