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受人引诱加入诈骗团伙,同年5月至6月,向某某同犯罪嫌疑人李某靖使用QQ、微信等交友方式,假装与对方谈恋爱,虚构要过来找受害人买车票、碰坏别人手机需要赔偿等事由,共骗取受害人许某人民币4750元。 2019年6月21日,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武义县公安局向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向某某系未成年人,2019年9月24日,武义县人民检察院通知武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向某某提供辩护,武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指派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廖陈笑律师为向某某涉嫌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廖陈笑接受指派后,于2019年10月11日前往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并于11月1日会见了受援人向某某。积极为向某某做心理疏导,使其能够正视自己的错误,同时也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在了解案情之后,援助律师对受援人向某某的行为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第一,本案是有组织的团伙诈骗,团伙内部分为五个层级: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从层级的划分可以看出,等级越高的越接近犯罪团伙的核心,而向某某是团伙中的业务员,其只处于团伙中的底层,可见向某某只是被诈骗团伙利用的工具,系从犯;第二,从向某某实施的行为来看,向某某主要是通过帮李某靖发送语音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进而实施诈骗,向某某只是协助李某靖实施诈骗而并非诈骗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其本人并未单独实施诈骗行为;第三,向某某在归案后及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4750元,其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 据此,援助律师廖陈笑向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三点法律意见:一、本案犯罪嫌疑人向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能主动向公诉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认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二、向某某系从犯,其受他人诱惑进入诈骗团伙,且在团伙中仅仅扮演聊天的角色,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三、向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 综上,援助律师廖陈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对向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经过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向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成年犯罪、初犯、坦白、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案件点评】

未成年人通常缺少相应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当他们进入社会后,对一些自己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容易被不法分子诱惑充当实施犯罪的工具。如在本案中,向某某受人诱骗进入诈骗团伙成为李某靖等人实施诈骗的工具,向某某等人受到诈骗团伙的不良诱导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虽然检察院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这必然也会对向某某等人的心理造成很大的影响,留下心理创伤。 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援助律师,认真办案,提出了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并被检察机关采纳,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犯罪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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