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外来劳务人员,在澄迈县某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7年12月6日,王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不小心摔伤,导致右手严重骨折,被送往澄迈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0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包工头李某某垫付。医院在王某某的骨折处内置钢板固定,待骨骼愈合后再动手术将钢板取出。王某某出院后,要求工地项目部和包工头李某某、吴某某二人赔偿其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7万元。工地项目部拒绝赔偿,包工头李某某、吴某某以王某某工作过程中亦存在过错等各种理由推诿。于是,王某某到澄迈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本案调解的重点在于,首先要确定对方当事人。是工地项目部还是包工头李某某、吴某某,还是项目部和两个包工头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员调查了解,工地项目部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包工头李某某和吴某某,两个包工头雇佣王某某到该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王某某才到工地上工作两三天便受了伤,两位包工头还未来得及给王某某购买保险。由此确定,王某某和包工头李某某、吴某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本案是因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引发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应为李某某、吴某某。 征得李某某、吴某某同意后,2018年1月15日,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为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并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法律规定,调委会邀请了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起参与调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解答。 调解员就本案确定的争议焦点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王某某表示,自己被两位包工头找来到该工地上工作,发生了工伤事故,理应由包工头承担责任;自己右手骨折后,住院20天并且治疗过程还有误诊,延长了恢复时间,医院医嘱自己需要休息五个月才能开始工作,还应当赔偿误工费用。另外手部受伤部位内嵌钢板固定,伤情稳定后还需要进行二次手术。王某某住院期间两位包工头只垫付了医药费,再没有支付其他的费用。包工头李某某、吴某某表示,对于王某某的伤害事故是愿意承担责任的,在王某某受伤的第一时间就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医疗费,但是王某某后来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且王某某受伤是因为其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做好保护自己的措施,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双方意见相左,互不相让,调解员立马采取措施,缓和双方当事人情绪。 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调解员向当事人释明调解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调解员还请法院法官对上述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随着调解进程的逐步深入,从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看,王某某要求包工头赔偿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有法律依据,理应得到支持,双方争议最大的是赔偿数额问题。 为此,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击破调解难点。首先,调解员向王某某说明,调委会是一个中立的机构,提供调解平台给当事人,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但调解就像是一根弦,如果双方都拉的很紧,弦就会断掉。从案件调查了解的情况,王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误,才会从工地上的高处摔下导致受伤,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之后,调解员又开始做李某某、吴某某的工作,向他们解释了人民调解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并说明调解工作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解,不会偏向任何一方。通过调解员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最终当事双方均做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是李某某同意向王某某支付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赔偿费用10000元。 二是吴某某同意向王某某支付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赔偿费用50000元。 三是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因本次纠纷引发的民事责任终结。 调解协议签订后,调解员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充分告知当事人司法确认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随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在劳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在本案中,调解员从法理、情理入手,融情于法,充分运用“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邀请法院法官参与调解,给予当事人法律解答,化解群众矛盾,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