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仝某(女,殁年69岁)生前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某镇农民,属于临河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府为贫困人口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2020年5月28日下午四时许,仝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本村村民乔某驾驶的四轮车发生碰撞,致使仝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仝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负次要责任。 仝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系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调解,仝某的四个子女与乔某达成了协议,由乔某向仝某的四个子女赔偿5万元现金及64只寒羊,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仝某的四个子女与保险公司协商,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仝某的人身意外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仝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而根据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仝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以此为由,拒绝赔偿。仝某子女和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多方奔走维权,后村委会人员及时联系了临河区扶贫办和临河区法律援助中心。临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得知仝某的事故后,认为仝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020年10月13日上午,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交调委工作人员带着援助律师,在仝某所在村的党支部书记的陪同下,到仝某家中向其儿子石某了解情况,得知该案现处于调解阶段,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金,且调解员几次打电话通知仝某的儿子石某,建议其撤诉。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查清情况后,开启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了援助律师为石某等四人办理该案。援助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分析了案情,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后,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向石某等四人赔偿,理由是:1、认定仝某所驾驶的电动车为机动车依据不足,且不符合社会公众对机动车的普遍心里预期;2、即使仝某所驾驶的电动车系机动车,涉案保险合同中的有关免责条款也不生效,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也不能免除。 该案于2021年1月下旬起诉至人民法院,并定于3月份开庭审理。开庭当天,援助律师认真准备了证据材料、辩论意见等诉讼材料,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保险公司仍然依据仝某所驾驶的电动车为机动车而拒赔。法官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于4月1日作出了判决,支持了石某等四人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保险金5万元。
【案件点评】
该案是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纠纷。受援人曾多次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介入,指派的承办律师通过查阅法律法规和仔细研究保险条款,指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在案件诉至法院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