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孙某某,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捕前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4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孙某某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3月24日因病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投入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孙某某在服刑前因患病就诊于新桥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炎”,2013年开始在璧山县人民医院行血液透析治疗。入监后,监狱每周三次押解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进行透析治疗,同时监狱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2015﹞司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临床诊断: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双肾囊肿,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具备纳入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意将其纳入列管。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重庆市渝西监狱2015年4月22日将孙犯移交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孙某某能够遵守矫正纪律和相关规定,按时报到、参加学习、汇报思想、定期提交疾病治疗记录。 2015年11月23日,重庆市璧山区法院对孙某某2015年3月17日的贩卖毒品罪行予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合并前面未执行完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2016年7月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协调公安机关告知孙某某主动接受处罚,于2016年7月26日向孙某某及其保证人孙某送达了书面告知,并于2016年8月5日将孙某某再次投送渝西监狱服刑改造。 针对此情况,监狱及时向市局汇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鉴于孙犯犯罪及交付执行的特殊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孙某某自2016年8月5日起收监执行。 孙某某收监执行后,由于其所患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 尿毒症期未见好转,监狱仍派出民警每周三次押解其到永川区中医院进行透析治疗以维持生命。 2016年8月16日,孙某某的弟弟孙某再次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鉴于孙某某病情的特殊情况,监狱本着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再次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2016年8月19日,监狱委托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对孙某某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8月23日,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慢性肾功能不全 尿毒症期、肾囊肿,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孙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2016年8月24日,监狱对孙某某的弟弟孙某进行保证人资格审查,认为孙某作为孙某某的弟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与孙某某能够共同居住在同一地方,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备保证人资格,符合保证人具备的条件。2016年8月26日,孙某来狱签订《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监狱向璧山区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璧山区司法局调查人员走访了孙某某的弟兄姐妹、户籍地所在社区干部、邻居等人,详细了解孙某某的家庭、犯罪前表现、有无恶习、回归后对社区的影响,征求了户籍地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综合评估意见为:孙某某具备纳入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意将其列管。 2016年9月26日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次日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9月27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小组会议,建议对孙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监狱未收到任何情况反映。驻狱检察室对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表示无异议。2016年9月3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对孙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报市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5日再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渝西狱于2016年10月27日将孙某某和有关法律文书移交至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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