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白某到某医院上班,在放射科工作。工作期间,某医院没有与白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白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4月,因某医院长期拖欠白某劳动报酬,白某多次讨要未果。 白某系新疆某部队退伍军人,退伍后即来到某医院上班,现年过五旬,也没有其它收入,配偶也没有工作,家中还有读书的孩子,某医院支付的劳动报酬勉强能维持白某家庭生活,但某医院长期拖欠劳动报酬导致白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白某按某医院的要求为该医院提供了劳动,某医院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白某无奈向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开庭审理,石龙区劳仲委作出裁定:1.某医院与白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裁定解除某医院与白某的劳动关系;3.裁定某医院支付白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955元。 石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后,某医院向石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某医院与白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某医院不予支付白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955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白某向石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石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遂指派河南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娟娟代理该案。 承办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及时与白某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准备的证据,力求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承办律师邀请本所资深律师共同研究,对案件多次进行讨论分析。经过充分准备后,承办律师在最短的时间内,为白某准备了答辩状,并参与石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以求该案能够通过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方式得以解决,以最大限度保护白某的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15日,本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白某针对某医院的起诉,书面答辩: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系劳动关系,并非被答辩人所述的承包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述无事实依据。某医院述称“2010年4月22日,白某来到某医院承包放射科室,而且按月支付承包费”,严重失实。首先,原告系区正规医疗单位,将本单位放射科室承包给被告,没有书面承包协议,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其次,按照常理,某医院将本院科室承包给白某,应由某医院收取相应的承包费用,但某医院却称,是由某医院按月支付白某承包费用,于理不通。在本案中,事实情况是白某在某医院工作,接受其管理,并由某医院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且白某的工作内容是某医院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白某与某医院之间系事实劳动关系,而非某医院所述的承包合同关系。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阶段,白某提供了相应证据,经石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确认白某与某医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仲裁裁决某医院依法支付白某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另外根据某医院所述,2010年4月22日,白某到某医院工作至2019年4月,共9年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某医院应支付白某工资。 综上所述,白某与某医院之间自2010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白某为某医院提供劳动,某医院未依法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由某医院依法支付白某经济补偿金。 在诉讼中某医院辩称:白某长时间旷工,违犯本单位规章制度,本单位经研究作出开除处理决定,因此无需支付白某经济补偿。 围绕争议焦点,承办律师当庭出示了白某提供的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文件、荣誉证书、体检报告单、放射工作证、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多份证据,以支持白某的主张。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代理人利用专业法律知识,各持己见,法庭辩论激烈。法庭多次要求某医院出示本单位的工资证明,某医院屡次搪塞。 在法庭主持双方代理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后,石龙区法院合议庭经过评议,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当庭确认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向双方示明了合议庭的观点,合议庭认为: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享有、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根据白某提供的证据以及某医院的庭审陈述,认定白某系某医院的职工,在某医院放射科工作。某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其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某医院与白某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医院诉称与白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同时主张因白某旷工将其开除不应支付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某医院与白某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解除某医院与白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3.判决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白某经济补偿金27461.25元。 一审宣判后,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白某通过向石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再次指派承办律师,参与二审法院的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某医院申请撤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常见而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目前,劳动用工方面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是,由于劳动者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对政策理解不够,以致于选择了上访等比较激进的方式进行维权,给社会和政府造成压力,形成不稳定因素,最终也没有达到维权效果。用人单位则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利用劳动者的无知,采用拖延战术,浪费司法资源。 白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是法律援助帮助弱势群体的结果,彰显了法律援助的优越性、务实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震摄了个别用人单位。白某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功办理,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指引同样案件的劳动者也去法律援助部门咨询,申请法律援助,帮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