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贵阳市某银行指派工作人员王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王某称,该银行和借款人于某在2019年6月21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时办理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合同签订后,该银行随即依约向于某足额发放贷款。但借款人于某获得贷款之后随即失联,且从未按时足额归还过贷款,已构成违约行为,故银行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希望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回收贷款。该银行向我处提交公证申请书、原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欠款说明、借款人还款账户流水单等证据对上述情况进行佐证。 公证员审查发现,银行提交的证据显示借款人于某确有违约事实。公证员随即联系借款人于某核实借款和违约的情况。公证员数次拨打借款人于某预留的联系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公证员向借款人于某预留的联系地址寄送欠款核实函,邮政系统显示无人查收;两名公证人员随后到借款人于某的住所地和辖区派出所分别进行查看、核实,均无法找到于某,派出所系统中也没有户籍迁出、注销等记录。经公证员多方查探,均无法联系上于某。 依照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再次审核银行的证据材料后确认违约事实和数据无误,随后向银行出具了《执行证书》。银行到法院执行局顺利立案进入执行阶段。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完善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程序,强化与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执行程序的衔接。在金融机构回收债权的实务中,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相对于传统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更为简单、快捷;甚至在当事人失联这种极端情况下,公证机构也可以根据程序规则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核实方案出具执行证书,而无需经过漫长冗杂的公告期,可以更加高效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
【公证书格式】
执 行 证 书 (2019)黔贵阳衡律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一九八五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申请执行人:于某,女,一九七八年X月XX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人贵州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委托代理人王某)于二○一九年九月十日向本处申请,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出具执行证书。 经查,申请执行人贵州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该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9)黔贵阳衡律证经字第XX号]。根据该合同,被申请执行人因购买二手车,向申请执行人贵州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小写:290,000.00元)。依该合同,被申请执行人将其名下坐落于白云区XX号的一处房产[权属证书及编号:黔(2016)白云区不动产权第XX号]抵押给申请执行人贵州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作为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催告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担保。该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出具被申请执行人于某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书面欠款说明,被申请执行人于某已构成违约,截至二○一九年九月九日尚欠:一、本金为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小写:¥290000元);二、以本金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小写:¥290000元)为基数计算,应付利息为人民币玖仟柒佰零肆元捌角肆分(小写:¥9704.84元);三、以所欠利息为基数计算,应付复利为人民币柒拾捌元柒角玖分(小写:¥78.79元);四、以本金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小写:¥290000元)为基数计算,罚息为人民币壹佰贰拾柒元肆角柒分(小写:¥127.47元)。 现应申请执行人贵州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贵州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于某,女,一九七八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执行标的: 一、本金:截至二○一九年九月九日,本金为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小写:¥290000元); 二、利息:截至二○一九年九月九日,以本金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小写:¥290000元)为基数计算,应付利息为人民币玖仟柒佰零肆元捌角肆分(小写:¥9704.84元); 三、复利:截至二○一九年九月九日,以所欠利息为基数计算,应付复利为人民币柒拾捌元柒角玖分(小写:¥78.79元); 四、罚息:截至二○一九年九月九日,以本金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小写:¥290000元)为基数计算,罚息为人民币壹佰贰拾柒元肆角柒分(小写:¥127.47元)。 以上共计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玖佰壹拾壹元壹角(小写:¥299911.10元),及二○一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所欠本息结清之日止,依照合同约定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 五、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可供执行财产为被申请执行人设定抵押的房产,该房坐落:白云区XX,《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黔(2016)云岩区不动产权第XX号,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5.23㎡,权利人: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本执行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衡律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