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罪罪犯丁某教育转化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丁某,汉族,40岁,小学文化,北京市人。2014年4月,丁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4年11月调入垦华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丁某因与同事发生争执,争吵后冲突升级,丁某在于同事的打斗中,用啤酒瓶击伤被害人头部,最终致被害人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 入监后表现 罪犯丁某入监后,明确表示不认罪。在日常服刑生活中,他大的方面能按照民警的要求去做,如按时起床、出工、点名等,但细节方面表现极为散漫,内务差、出工不干活或出工不出力。同时,丁某情绪低沉,很少与他人沟通。由于丁某文化水平低,性格执拗爱钻牛角尖,而且与民警交流中,态度冷漠敌视,民警与他沟通难度很大。丁某调入后,监区对他的转化工作十分重视,将之是为监区的重要工作之一。 2. 不认罪原因分析 丁某入监后,民警多次对其进行教育,但收效甚微,丁某始终不肯认罪。监区为此专门召开狱情会研究策略。最终确定了:“先确定病因,再照方抓药”的转化方案。 经过更多深入谈话和反复翻阅档案材料、民警总结出丁某不认罪的四点原因:第一,丁某认为他与被害人打斗是被害人先动手的,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法院量刑过重了;第二,丁某对无期徒刑的判决有畏惧心理,不敢面对漫长刑期;第三,丁某错误地认为不认罪可以使民警放松对他的要求,达到“舒服一天是一天”的目的;第四,丁某无法面对家人,母亲年迈七十,孩子才十四五岁,妻子被此事打击的几乎精神失常,到处去上访。丁某认为他不认罪还可以给家人以希望,不至于家庭破裂、妻离子散。 3.心理行为表现 丁某虽然能够大体上遵守监规纪律,参与一定的生产劳动,但是从其言行举止看,态度很消极,生活缺乏计划性和主动性,整日无精打采,闷闷不乐,心事重重。监狱入监心理测试显示:丁某好独处,不关心他人,情绪基本稳定,较固执,心理承受能力一般,乐群性低,做事谨慎,有时会出现心神不安的表现,情绪激发后很难在短时间平复,存在轻度的焦虑和抑郁情绪。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性格难点。丁某性格执拗,认准了“不是我先动手的,我是正当防卫”的死理儿,同时家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也支持丁某的想法,这更加强化了他的固执个性。 (2)思想难点。认为自己不认罪,民警就不能拿他怎么样,就可以逃避劳动,和轻视监规纪律,就能“过一天舒服一天”。 这种心存侥幸和好逸恶劳的思想也是教育矫治中的主要难点之一。 5. 预期矫治目标 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转化,增强丁某的法律意识,培养他对法律严肃性的理解和尊重。敦促他写出认罪悔罪书,彻底认罪悔罪,杜绝反复。 6.教育转化过程 (1)宽严相济、恩威并施。 首先,在尽可能实行人文关怀的基础上,监区对他进行严格管理,并不因为他不认罪而对其放松要求,特别注意抠丁某的细节小事,让他明白不认罪并不能带来相对宽松的管理环境,相反还可能是更加严格的管理和处遇,以打消其原来的错误想法和侥幸心理。 (2)情理并重,双管齐下。 通过个别谈话和法律援助等形式,对丁某讲明其所犯罪行及量刑等情况。民警指出:案发现场并无证据表明被害人打了你,且你身上没有损伤。你在打伤被害人脑部后,明知可能致命却未采取抢救或寻援措施,而是放任被害人昏迷在地上,自己回屋睡觉,这些都明显超出了防卫的范围,所以法院判处故意伤害最是妥当的。并教育丁某:和被害人(当时的同事)相比自己虽被判刑但总算还活着,还有出去的一天。而对方的生命永远也回不来了,一个家庭也就此破裂了。在反复的交谈后,丁某对被害人的死表现出了同情,并说:“都是喝酒惹的祸,如果不喝酒那天也不会出事”,可见丁某的心理防线有所松动。 (3)分析现实,重建希望。 从现实利益出发,民警用比较、分析的方式向丁某指明利害,告诉他:你服刑近4年,无期徒刑至今未改判,而和你一起服刑且所判刑期差不多的,有的已经改判或即将改判。你如果不认罪,无期徒刑改判有期需要7年,而且改为有期徒刑后无法在减刑,这样一来,认罪和不认罪的刑期差别可能长达10年以上。而且,在监狱里,别人整内务你也得整内务,别人出工你也得出工,别人上学习你也不能睡觉。而别人得分、获奖、减刑你却一无所获。经过一番,尽管丁某仍然嘴上不认罪,但是这一步骤让丁某开始审视他自己的得失,他内心出现了松动。 (4)标本兼治,彻底矫治。 以上措施都只能矫治不认罪的“标”,并不是“治本”。只有打消丁某对家人特别是他对妻子的心理顾虑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丁某入狱已近四年,母亲和孩子都基本接受了现实,只有丁某的妻子接受不了。受打击后几乎精神失常,经常到各级政法机关去上访,甚至还在两会期间拦人大代表的车当街喊冤。妻子一直强烈主张丈夫没有罪,是被冤枉的,绝不能认罪。民警分析后认为只有做通了他妻子的工作,丁某才能闯过最后也是最难的一道关。于是,在正面引导丁某正确面对家人的同时,民警利用接见、电话、接待来访等机会做其妻子的工作。交谈中发现丁某妻文化水平不高,对政法机关有很深的偏见和误会。民警利用“监狱开放日”的机会邀请她参观监舍、罪犯生活区等。讲解狱内相关奖惩处遇制度,公布减刑假释的数据等,使她明白监狱并没有虐待她的亲人,丁某不认罪这几年都失去了什么。我们还指出她的上访方式很多是违法的,民警与其妻交谈时尽力做到文明、耐心、诚恳。通过数次沟通交流,历时两个多月,丁某的妻子逐渐醒悟到丁某再不认罪对他和整个家庭都没有好处。但丁某的妻子还是抱着最后的希望,期望自己的申诉能有奇迹发生。检察机关给丁某的申诉结果很快回来了,其中显示经过核实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奇迹始终没有发生,但丁某的妻子态度发生了大转变。在接见交谈中她告诉丈夫再申诉没有意义了,认罪吧!再这样耗下去对家人都没好处。并痛哭着说:“我真混啊,是我让你多待了好几年!我和儿子还有妈会等你回来的!” 当天晚上丁某上交了认罪悔罪书。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监狱民警的持续努力,丁某终于在入监4年后,主动写出了认罪悔罪书,并在监区做了现身说法。丁某认罪后,精神面貌有了明显的改观,沉闷消极的他开始有了笑容,无论在遵规守纪和生产劳动方面,丁某都从消极应付专项主动积极。目前,丁某思想稳定,改造情况正常。 本例中民警分析摸排出了四项丁某不认罪的原因。并针对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经过一套“组合拳”终于使丁某认罪。 分析本例中最后使丁某能够认罪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监区对于转化丁某的重视,多次开会研究分析对策,并布置多名民警实施转化。如果放任自流,丁某的认罪过程不知还要有多长。第二,监区对于丁某不认罪原因的分析准确措施得当,最后能有效果,就是最好的说明。这里还要说,正是找准了丁某不敢面对家人特别是不敢面对妻子的主要矛盾,通过抓主要矛盾,带动了整个问题的解决。没有这一问题的解决,其他几项措施对丁某所起到的只是量变,不能达到质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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