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于某,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盗窃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6年3月1日送清园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依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规定,清园监狱九监区于2017年9月启动对罪犯于某的假释评估程序,由于该犯系外省籍犯,需要其假释后居住地司法所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为顺利衔接,监狱提前联系罪犯于某居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经过沟通,矫正中心表示如罪犯于某假释,会按照《社区矫正细则》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表示会根据监狱提供需要调查的拟假释罪犯居所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家庭帮教条件、被调查人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等要点进行调查评估。监狱认为该犯假释后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中心具有监督管理条件,2017年9月将居住地核实函、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判决书、综合表现材料等相关文件寄发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2017年11月,监狱收到回复,证实该犯其家属同意接收,司法所同意该犯假释后进行社区矫正。 (二)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调查干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心理评估测试结果、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以及找罪犯本人、同伴罪犯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制作调查笔录,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风险评估量表》。 (三)召开假释评估会:2017年11月23日,监区召开假释评估会,通过运用《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该犯属较低风险;另外,依据《社会调查评估》该犯以前表现良好,对社会无不良影响,其村委会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该犯的监管帮教工作,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2017年11月2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完毕,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项目分数正确、服刑期间无信访件反映,同意报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评审;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6日召开评估会,经评审认定监区评估程序符合规定、评估结果有效,同意监区意见,同意对罪犯于某拟提请假释。 监区在假释评估会中,综合运用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心理测试、找罪犯本人、同班罪犯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对拟假释罪犯于某进行了综合评估。通过科学量化的再犯风险评估手段,较好的解决了以往主观判断,无科学依据造成的预测随意性问题,为依法扩大假释面奠定了制度基础。 (四)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7年12月4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九监区召开罪犯提请假释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罪犯于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7年5月获监狱表扬奖励,2017年6月25日经监狱折算为一个表扬奖励。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完毕,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监狱长办公会审议时该犯的管理级别为普管,同时经前期假释评估该犯没有再犯罪风险。经征求全体警察、狱政管理科、监察审计科等主管科室的意见,并出具了《罪犯假释工作说明》,证实该犯不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截止2017年12月4日剩余刑期5个月,该犯所获奖励和剩余刑期符合我市假释工作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 (五)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于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2017年12月13日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于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北京市清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七)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议:2018年1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于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于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报送分局对罪犯于某假释案件进行审议。 (九)分局评审会决定:监狱将罪犯于某的案卷材料报送清河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经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审议及分局长审定,认为罪犯于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罪犯于某提请假释。 (十)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清河分局审定意见,将罪犯于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其现实改造情况及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3月8日以(2018)京01刑更第79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假释。当日由家属将其接回,该犯于2018年3月13日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向监狱寄发报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