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李某甲与李某乙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73年,李某甲在村里一块面积3亩多的土地上,种下小叶桉以及十几棵松树,期间对种植物进行管理和砍伐。2018年11月,李某乙等人忽然提出,种树的土地是他家的“祖宗地”,不允许李某甲砍树,双方引发纠纷。2019年1月,某镇调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派出所的电话,双方群众在该地发生群体性事件,希望镇调委会派人配合派出所到现场进行调解疏导,防止矛盾升级。

【调解过程】

调解员赶到现场后,对现场聚集的群众进行了劝导疏散,稳住了现场群众情绪。随后,调解员向村委及知情群众了解纠纷有关情况。经过了解,调解员得知该纠纷在2006年已经调解过一次,但当时调解未成,如今相关材料缺失,调解工作只能重来。此外,李某乙提出该地是他的“祖宗地”,而如今一些村民由于法律意识缺失,以“祖宗地”为由对他人的土地进行强抢强占。所以,调解员格外重视,既要做好调解前的调查工作,又要把“祖宗地”背后的情况区分清楚,才能顺利平息纷争。 于是,调解员组织双方代表到村委,弄清该土地的权属情况,并对双方陈述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李某甲认为,自己在1973年至今在争议地上种植小叶桉和松木,并对其进行养护,对方一直并未对其提出主张,争议地东南西北的土地使用人以及生产队前队长可以证明。李某乙则认为,“祖宗地”是其爷爷辈李某丙、李某丁以及李某戊三人合力经营管理留下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爷爷辈在争议地上种植松木及其他杂木,七十年代年其母亲从林场拉来木头,树的种子落在地里,才生长出李某甲所谓的“杂木”。此外,李某乙还认为,虽然2006年该地纠纷调解不成,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杂木应归其所有,因此要求李某甲把之前砍的树木以市场价赔偿给自己。 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过程中,李某乙方家中老人情绪激动,冲出来对李某甲方进行指责并动手推搡对方,现场调解一度混乱。此时,调解员迅速拉开双方当事人,及时疏导并安抚双方激动情绪,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进行“背对背”式调解。 稳定住双方情绪后,调解员一边继续开展调解,一边仔细观察双方态度变化。调解员发现,双方在陈述诉求和反映情况的时候,都非常渴望调解员能发挥“中间人”的作用解决问题。调解员感觉到,该纠纷耗时之久让双方当事人身心俱疲,而且双方都抱有不愿与同族闹僵的心态。 此时,李某甲方提出,希望有一个可以让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案。调解员便以这位老人的诉求为切入点,通过“背对背”的方式对双方的“关键人物”进行劝说,打感情牌。对于李某甲一方,调解员表示该纠纷历时已久,许多知情人已不在人世,且提出的人证大多都是与李某甲有着亲属关系,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值得商榷,即使法院判赢进入到执行程序,也需要较高的时间成本,而且对方是否再生事端也不可预知,耗时之久不利于生产生活。李某甲的态度有所松动。对于李某乙,调解员也积极劝说,双方都是同一家族,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抬头不见低头见”,利益是一时,情谊却是一世。同时,当前政策对于“祖宗地”不予保护,而且提出的人证不仅有亲属关系,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李某乙确实有对争议地进行经营管理,证据力薄弱,各退一步更为稳妥。在调解员的努力下,通过法与理情感式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共识。

【调解结果】

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签下如下调解协议书: 1、李某甲与李某乙将的争议地对半分; 2、双方争议地上除了小叶桉归李某甲所有以外,其他的杂木归李某乙方所有; 3、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再因该地的使用问题发生争议且不再对土地上的树木归属问题发生争议。

【案例点评】

山林土地纠纷是农村常见纠纷,因为土地问题多属历史遗留,时间久、取证难,给调解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山林土地纠纷往往牵涉众多群众,如不妥善解决,容易激化为群体性、暴力性事件。该案中,调解员理清线索、冷静思考、找准突破口逐一击破是顺利调解的关键。 本案中,纠纷一方以“祖宗地”为由进行强抢强占,调解员既要维护稳定,更要认真调查核实,区分是“无理取闹”还是“另有隐情”。调解此类纠纷要及时找准突破口,提升调解效率,必须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运用法律思维,有效识别。对于本案中所提及的“祖宗地”,必须通过法眼去甄别,既要对强抢强占予以打击,也要探究“祖宗地”背后的真实情况。二是充分运用真情实感,逐一击破,既要抓住案情细枝末节,也要找准“关键人物”有效突破。本案中,调解员抓住了双方当事人不想再打“持久战”的心理,也抓住了“关键人物”进行劝导,这两点都是定纷止争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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