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运输毒品罪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人员江某教育改造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江某,男,1957年出生,贵州省松桃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为农民。江某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某不服,提出上诉,被贵州省高级人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3月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江某出生在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家中在当地较为富裕,江某兄弟五人之中排行最小且在兄弟五人中学历最高,从小就得到父母更多的重视和关心,江某深得父母喜爱,家中事务主要有江某说了算,导致其养成了固执的性格,兄弟五人分家后,父母和江某一起居住,江某性格固执程度进一步加深。 (2)社会经历。江某曾在家参加当地民兵建设兵团,在部队管理熏陶下,江某正义感较强,退役后曾外出打工,后因受伤回到家中务农,入狱前曾多次举报村委几名干部贪污事实,在村内有一定威望,因江某为人较正直,有一定见识及头脑,便担任了当地村民小组组长,后在村支书和村会计建议下,三人合伙开办采砂厂,后因承接上游老板破产,导致债务问题(拖欠工人工资)停止营业,江某为偿还工人工资,参与贩毒,因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 (3)性格分析。江某生活在农村,性格较为淳朴,有较强的正义感,江某入狱后认为自己不会和其他罪犯一起“同流合污”,致使人际关系差,加上家中欠有大量外债,缺乏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缺乏信心,性格固执,以自我为中心,思维较单一。 2、入监改造表现 江某入监服刑后,情绪低落,对现实不满,在提及自己担任村民小组和举报贪腐时表现为情绪亢奋、激动,在面对法院对其判定的债务问题时,情绪极为激动(江某曾因此话题情绪过于激动,而中止谈话一次),并多次提及会以死引起社会关注,报复法院,责任民警多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逐步了解到了江某内心想法。 (1)外部原因。江某在捕前曾与同村二人合伙开设沙场,后因债务问题(拖欠工人工资)停止营业,在江某被捕后,与其合伙的二人将沙场经营时债务让江某一人偿还。2018年6月,江某在接见过程中得知,债主已经逼债上门,并且盯上了自己在2014年转卖给自己女儿的自建房,让江某家人用房子来抵债,女儿告知江某在逼债中甚至出现不明身份人员“上门打砸”现象。通过了解,江某转卖给其女儿的自建房没有合法的转让手续,在法律上仍属于江某,江某一是担心自己家中亲人被迫拿房子抵债导致家人无家可归,二是如果房子没有用于抵债,亲人又会遭受债主“伤害”,进而产生焦虑担心情绪,改造压力增大。 (2)心理原因。江某投入监狱服刑以来,不管是民警对其的教育谈话中,还是在同监室罪犯间的交流中,江某都表现极为沉默,很少与他人主动进行交流,性格孤僻,十分固执。在2018年5月30日晚,江某与同监室罪犯朱某发生矛盾,过程中罪犯朱某对江某进行辱骂,而江某一直未有回应,当天夜间,通过监控视频记录,江某起夜多达七次,次日民警立即对其进行谈话,江某谈话中表现出钻牛角尖的一面,一心认为自己走到今天这一步已经没有希望了,对服刑生活不抱希望。 (3)自身原因。江某缺少社会支持系统,入狱前的江某有教强的“正义感”,在犯罪前曾因为人老实、有正义感,曾在村内担任村民小组长,在交流中发现其认为自身不会于罪犯“同流合污”,导致其人际关系紧张,环境适应不足。 (4)思想原因。在与江某的谈话中得知,江某曾经因他人拖欠自己的钱而向法院起诉,虽经法院判决要求对方付清与自己的债务,而对方却一直未履行,而现在自己的债务纠纷却被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导致江某对法院抱有怨恨心理,想通过自杀来进行报复,江某家属曾反应江某在看守期间曾有过轻生自杀的行为,后经看守所民警教育后较稳定,入狱后再次得知家人被逼债一事,对江某影响进一步加剧,让江某在思想上更加偏激的认为自己不如一死了知,以免祸害家人。 (5)其他原因。江某年龄大(60岁),且罪重刑长,从思想上就认为自己已经没有了出狱的希望,且在外还背负较大的债务,在接见家人后,江某的服刑改造信心已经支离破碎,希望通过以“人死债消”的方式为家人“还账”,同时还可以为家人获取来自监狱的“赔偿”。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经艾森克个性测验:江某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对社会认知有一定偏差,性格较为固执,在处理问题时较为极端,事事以我为中心,导致其不能有效的全面考虑问题,并希望通过自杀达到自己报复法院和引起关注的目的。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江某虽然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由于长期生活在农村,坚持朴素的“正义观点”,加之长期生活环境因素,导致其无法对现有监狱环境,进行有效适应,同时,一直以来对于法院有极强的报复心理。 (2)性格因素。江某性格较为固执,在处理问题时较为极端,事事以我为中心,不能正确有效考虑问题。 (3)行为因素。江某目前的状况主要由于应激事件产生,同时结合其面对的生活事件和周围环境的压力和应激事件,判断江某在应激事件处理妥当后会有较大改观。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江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江某端正思想态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好应激事件,早日认罪悔罪并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江某被认定为严重自杀危险,主要原因在于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和目前对周围环境的不适应,由于目前法院未开庭,应激源尚未进一步刺激江某,且有关其债务问题情况的资料较为欠缺,因此责任民警一开始主要是对江某相关资料的收集,以此缓解江某对抗情绪,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同时对江某的管控采取“外松内紧”的管控方式,通过信息员、“耳目”等手段,暗中严防江某实施自杀行为。 (2)加强法律熏陶,从懂法、知法、守法对其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引导帮助,针对江某关注的债务问题,积极引导教育,以法律的角度为江某家庭所面临的困难进行解答,让江某走出“自己债务追不回,反而被人逼债”的思想症结。 (3)积极与其家属进行联系,动员其家属在来监接见江某时多对其进行鼓励,给予其改造信心,同时民警也对江某家属进行引导和法律知识解答,让家属也对国家和政府重新树立信心。 (4)在对江某进行严格管理同时,科学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培养江某一些兴趣爱好,转移其对于改造丧失希望的思想。 (5)监狱与法院积极沟通,同时利用监狱开展法律援助的相关活动,通过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资源对其进行帮扶,引导江某重塑对法律的信心,在此期间,结合其目前的具体情况,告知江某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进一步缓解江某现实压力。 6.预期矫治目标 (1)消除自杀行为可能性。 (2)缓解其仇恨心理,建立完善社会支持系统,引导其逐步适应改造环境。 (3)加强江某道德认知,大力传统文化熏陶,促使其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形成新的行为模式,完善人格。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两年的教育矫治,江某目前已能以正确心态面对现实,认为家人还在,自己活着家人也是安全的,同时民警积极帮助自己解决问题,法院也作出了让自己感到合适的判决,在日常服刑过程中有明显的转变,能够完成民警交办的劳动改造任务,2019年监狱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活动期间,江某还主动提供其所在村内的相关涉黑涉恶线索,当地公安机关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核实。同时江某与其他罪犯形成良性互动,其他罪犯反映江某这一年多开朗了许多,劳动改造十分积极,同时经常在犯群中说要感谢民警帮助自己找当地司法所,法院和当地的司法所十分重视了,自己家人才没有继续被追债人为难,家人在接见时也再三提及感谢监狱为江某的帮助,鼓励江某努力表现,好好改造才能报答监狱和民警。 通过本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监狱服刑人员心理问题由现实中的应激事件导致的较多,面对这些应激性心理时,民警一定要及时开展干预,想尽办法帮助解决应激事件带来的刺激,在稳定情绪后,也要继续持续巩固和加强,让罪犯后续心理稳定,才能有利于罪犯后续的服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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