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因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以(2012)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内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服刑期间减刑3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4日。

【案件办理过程】

经监区初步摸排,罪犯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对其是否存在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综合其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认定其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经审查,该犯亲属具有保证人资格,且自愿作为其担保。 经核实其居住地,监狱委托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2019年9月2日,司法局出具“同意接收罪犯王某某实施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2019年9月1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七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建议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1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20年1月7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假释案卷一并提请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3月11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下达裁定: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裁定假释后,监狱派民警将罪犯王某某送到居住地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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