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广东省东莞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设计公司)承包了东莞市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婚纱摄影公司)的装修工程。装饰设计公司聘请姜某进行墙体拆卸工程,2017年9月30日,姜某在东莞市东城街道婚纱摄影公司内拆卸墙体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随后入院抢救。 事故发生后,由于涉案的装饰设计公司及婚纱摄影公司拒不配合处理,面对躺在重症监护室的亲人以及高额的医疗费用,远从安徽赶过来的姜某家属无计可施,只得到处上访。姜某于2017年10月1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姜某住院抢救过程中,家属已经支付了3万元的医疗费,还拖欠医院7万元无力支付,无法处理丧葬事宜,家属情绪崩溃,陆续有外地亲友赶来向市政府信访部门上访,并出现过激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经有关部门指引,姜某家属姜某霞等四人于2017年10月11日到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东城办事处申请法律援助。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2017年10月12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林全志律师为姜某家属提供法律援助。 林全志律师接受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姜某的家属。针对姜某已故以及家属从安徽远道而来的特殊情况,林全志律师认为,通过调解的方式能更快解决纷争,更有利于妥善化解矛盾。林律师一边协助受援人收集相关证据准备向法院起诉,一边积极在涉案三方之间进行劝说,希望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让姜某家属尽快从纠纷的泥潭中走出,回归平静的生活。 经实地走访和调查,林全志律师发现案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问题;二是各方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三是如何促成责任方出面调解。对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问题,林全志认真研究证据材料后认为: 第一,婚纱摄影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其与装饰设计公司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装饰设计公司并没有与姜某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姜某家属也表示其工作是散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 第二,装饰设计公司并无装修施工资质,仅有装修装饰的设计资质,涉案的承重墙改造未取得审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基于以上法律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方责任具体如下: 1.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设计公司明知自己没有装修施工资质而从事危险作业,雇佣没有从业资质以及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姜某施工,且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其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婚纱摄影公司,装饰设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2.婚纱摄影公司:发包人婚纱摄影公司明知道装饰设计公司无装修施工资质,仍将房屋承包给其装修,也没有按照规定对承重墙的改造进行审批,应当承担选任过失、指示范围内的责任。婚纱摄影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装饰设计公司没有相应资质,应当与装饰设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姜某自身的责任: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但在事故发生后,婚纱摄影公司认为其已经将工程发包给装饰设计公司,应该由装饰设计公司承担所有责任。而装饰设计公司则认为其只是安排了员工去完成这项工程,是公司安排的该员工自行让姜某来拆卸,装饰设计公司本身并不认识姜某,最后装饰设计公司以与姜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不配合事故的处理。 林全志律师认真分析本案法律关系和相关责任后推断,责任方一直拒绝出面处理,原因可能有两方面:一是责任方均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那就需要收集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东莞市相似案例的终审判决,让责任方理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调解的基础;二是责任方虽然知道需要承担责任,但可能想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拖延案件,并在此过程中转移财产。针对此情况,林全志律师向责任方明确表示,如果调解不成,姜某家属会立刻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林全志律师首选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好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平复家属的心情。根据以上代理思路,林全志律师积极劝说装饰设计公司及婚纱摄影公司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装饰设计公司及婚纱摄影公司终于同意参加调解。经申请,本案由东莞市东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2017年10月14日,东莞市东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第一次调解,调解围绕医疗费7万元展开。经调查得知,装饰设计公司、婚纱摄影公司并无充足的资产,若让其一次性支付几十万元赔偿,恐不现实。林全志律师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提出先将拖欠医院的医疗费结清,缓和责任方与受害者家属之间的紧张对立局面。调解过程中,林全志律师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了各方责任的分担和类似案例的司法判例,为下一次调解打下良好基础。经过林全志律师的努力,调解取得初步的成功,装饰设计公司同意向医院结清剩余医疗费7万元。 第一次调解会议结束后,林全志律师及时跟进了解装饰设计公司支付医疗费的情况,在确认装饰设计公司已经结清医疗费后,林全志律师协助姜某家属开具了死亡证明,并说服家属将尸体转到殡仪馆,但事情还没有得到最后化解。 2017年10月15日,东莞市东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第二次调解,在结清医疗费用之后,此次调解会的焦点就是赔偿数额问题。由于姜某已经去世,涉及的赔偿金额较大,姜某家属与责任方的心理预期难免会有差距。为了缩小三方之间的差距,林全志律师采取缓调的方式,逐步疏导,拉近三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本案死者姜某属于农村户口,但是姜某家属认为其在东莞居住已经超过一年,理应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但是在介入该宗案件之后,林全志律师已经告知姜某家属尽量收集关于姜某在东莞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据,但是截止到第二次调解之日,家属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林全志律师向姜某家属解释,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姜某家属仍应就姜某在东莞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事实及其他主张负举证责任。林全志律师判断,姜某家属认真考虑相关法规定后,有可能逐渐降低对于赔偿金的期望值,有利于在后续的调解中缩减三方对于赔偿金额的差距。而面对责任方装饰设计公司、婚纱摄影公司,林全志律师则是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出发,告知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告知其在此次事故中的法律地位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向其分析该事故若得不到合理解决后对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但是由于装饰设计公司及婚纱摄影公司愿意承担的数额一直未能达到姜某家属的心理预期,三方一直僵持不下。林全志律师通过逐一劝说的方式,分别与三方座谈,通过法理、情理分别说服涉案三方。经过长达一天的努力,三方在赔偿金额上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婚纱摄影公司、装修设计公司同意在结清医疗费用7万元的情况下,再向姜某家属支付人民币530000元的赔偿金以了结本案。 为避免装修设计公司、婚纱摄影公司反悔,东莞市东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于当晚10点根据三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制作了(2017)东民调字第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各方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东莞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某婚纱摄影公司自愿向姜家家属支付人民币530000元。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0天内,装修设计公司、摄影公司支付姜某家属人民币20万元,此后33万元按月分16期支付,即从2017年11月份起每月月底前支付人民币2万元,第十六个月支付3万元。装修设计公司、摄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李某对装修设计公司、摄影公司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含违约责任)。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30天内,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2017年10月20日,林全志律师代理姜家家属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对各方签署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2017)粤1971民特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调解协议书有效。装饰设计公司与婚纱摄影公司按照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及时足额履行了赔偿义务,纠纷得到完满化解。
【案件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通过前期走访、调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理清了案件的法律关系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调解时也得到了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从而得以将矛盾化繁为简,各个击破;二是找准了整个案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突破口,即将家属方主张索赔的法律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使得当事人对于赔偿金额的数量有一个较为合适的心理预期,降低了调解的难度;三是在调解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提出充分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主张,切实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最终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