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田某,男,1988年1月11日生,初中文化,务农,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印刑初字第12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 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2016年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更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7日止)。2016年8月10日,该犯由田沟监狱转入贵州省福泉监狱六监区服刑。 罪犯田某在福泉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伏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8月3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田某改造表现情况,福泉监狱认为田某既符合减刑条件也符合假释条件,按照优先适用假释的原则,于2017年5月10日为其办理假释,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向田某居住地发函委托调查评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等程序,最后提请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法院认为,罪犯田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该犯参与轮奸妇女,情节恶劣,系主犯,且剩余刑期较长,暂不符合假释条件。2017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18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某不予假释。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30日,依照《贵州省福泉监狱第四批减刑、假释工作安排》,贵州省福泉监狱六监区出入监管理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田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田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田某在转入福泉监狱六监区后,能够认罪伏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8月3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共五个表扬。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田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田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出入监管理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田某确有悔改表现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罪犯田某犯强奸罪,刑期八年,无财产性判项,对监区提请罪犯田某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刑罚执行科予以调整,建议呈报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1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田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7年12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田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田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出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田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2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田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对罪犯田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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