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对赵某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卢某某原是广东省云浮市某检测所(下称用人单位)的员工。2021年3月16日,卢某某驾驶叉车搬运砝码时发生意外,被叉车压在胸腔位置导致死亡。2021年3月30日,广东省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云人社工人字【2021】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卢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为卢某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云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卢某某的儿子赵某熙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为每月2649元(8980元/月×30%),并按2649元/月发放给赵某熙,赵某熙的母亲赵某对云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有异议,认为卢某某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3302.08元,而用人单位为卢某某缴纳工伤保险的工资基数为月工资8980元,从而导致赵某熙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降低,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赵某向用人单位提出补足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1297元/月[(13302.08元-8980元)×30%=1297元]的要求,但用人单位认为卢某某死亡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11108.06元,单位实际购买工伤保险基数为8980元,则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应该为638.4元/月[(11108.06-8980)x30%],双方协商未果。 2022年3月3日,赵某代理其儿子赵某熙,向广东省云浮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抚恤金差额共151749元[1297元×117月(到赵某熙18周岁)]。 同日,赵某代理赵某熙来到广东省云浮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云浮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赵某熙提供的材料,认为赵某熙的申请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条件,当即予以受理,并指派广东言阳律师事务所冯向亮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虽然得知受援人已自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再次认真审查材料,详细询问案件事实,经对卢某某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进行审查,发现卢某某死亡前12个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13836元/月,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补差额为1456.8元/月[(13836-8980)x30%]。经征得受援人同意,承办律师变更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171135.67元给申请人[1456.8元×117月(到赵某熙18周岁)]。 同时,承办律师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力争调解结案,以便更好地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与用人单位进行了反复沟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分析案件调解与裁决的利弊,最后用人单位同意了受援人的全部诉求,双方于2022年3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抚恤金待遇差额人民币共171135.67元给受援人。 2022年3月23日双方当事人持《调解协议书》向广东省云浮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递交《置换劳动人事<仲裁调解书>申请》,广东省云浮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出具云劳人仲案字[2022]X号《仲裁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抚恤金待遇差额人民币共171135.67元。2022年3月28日用人单位支付全部171135.67元给受援人。

【案件点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当不幸出现工伤事故之时,用人单位需向工伤职工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本案中,工伤事故寒人心,法律援助助温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同心同德,合作方能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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