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外籍人HUTH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柬埔寨籍女性HUTH某,在中国广州打工时认识了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某镇人徐某。双方于2019年1月10日在安徽省民政厅登记结婚,HUTH某婚后跟随丈夫定居在安徽省铜陵市,夫妻感情良好,于2019年9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某。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语言不同、地域文化差异等因素逐渐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HUTH某于2021年5月14日前往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欲提起离婚诉讼。因其系外籍人士,且对中国法律不了解,加之其家庭经济困难,为充分保障其诉权,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指引其至铜陵市义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涉外离婚法律援助事宜。法援中心经过仔细审查,认为HUTH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赵云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与HUTH某谈话,详细了解情况后,结合案件实际,在HUTH某离婚态度十分坚决的情况下,赵律师为其写好诉状并附上证据材料准备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住所和户籍的不同,在立案时帮助HUTH某选择了对其更有利的管辖法院铜官区人民法院。 铜官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决定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前,鉴于HUTH某是柬埔寨国籍,铜官区法院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详细了解HUTH汉语沟通能力,在HUTH某明确沟通无障碍并放弃委托翻译人员的前提下,进入了诉讼程序。 承办律师作为HUTH某的代理人,在与HUTH某充分沟通后,提出以下代理意见:第一,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HUTH某离婚态度坚决,应该判决支持其离婚。 第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婚生子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 在审理过程中,铜官区法院组织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徐某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婚生子让原告HUTH某抚养,理由是担心HUTH某回柬埔寨,带走孩子。HUTH某表示自己在中国已生活多年,非常喜欢中国,语言沟通及生活方式均能适应,即便是离婚后,也不准备回柬埔寨,依旧会选择在中国生活。主审法官对HUTH某这种尽管生活条件艰苦,仍然不放弃婚生子抚养权的行为予以赞许,同时考虑到HUTH某的实际情况,其在中国目前的收入仅为1000-2000元/月,从有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长的经济基础考虑,建议婚生子跟随被告徐某生活;同时考虑到HUTH某的实际收入情况,建议HUTH某不支付抚养费。最终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第一,原告HUTH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第二,双方确认婚生子徐某某由被告徐某抚养,原告HUTH 某有权随时探望婚生子徐某某,被告徐某有义务协助;第三,双方确认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或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各自名下的债权或债务由各自享有或负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与国内普通离婚案件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主要表现在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上。对于涉外离婚案件,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故本案原告HUTH 某只能适用中国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结果。承办律师仔细研究了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办理程序,从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协助并促成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仅用2个多月时间,就一次性完成调解离婚,维护了外籍当事人在中国的正当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援助工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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