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男,35岁,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人,从事鱼虾贩卖工作,收入较低。 2020年2月17日上午7点30份,王某某与李某因菜市摊位问题发生争吵,李某打了王某某一耳光,王某某随即将李某打倒在地,并上前踢打多次,导致李某身体多处受伤。菜市其他摊主见状立即报警并将李某送到医院,李某花去医药费1500余元。经无为市公安机关鉴定,李某身体损伤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拘留5日,罚款500元。后因王某某与李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赔偿。 2020年5月19日,王某某携带家庭困难证明等材料,向无为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王某某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不予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该案件虽然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但非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引起,也并非公共场所安全责任所致,而是双方发生矛盾互殴造成。虽然王某某提供了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但王某某作为加害人并未受到刑事追究,双方由此产生的民事诉讼不在法律援助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本案不符合上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能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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