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曾某,男、1972年生,湖南醴陵人,初中文化。2020年1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曾某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18日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曾某入狱后,以身患疾病等原因抗拒改造,不服管教。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曾某出生于普通的农村家庭,从小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因此成为留守儿童。父母对其溺爱有加,从小养成了游手好闲的习惯。在校期间就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加上自己辨别是非能力差,交友不慎,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后来采用“以贩养吸”的方式满足自己的欲望,并且在经济来源不够的时候还去盗窃,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2.入监改造表现 曾某于2020年6月17日入监服刑改造以来,未能及时端正思想认识,身份意识不强。经常以各种原因为借口,逃避劳动改造。主管民警多次对其谈话教育,逐步了解到了曾某抗拒改造的原因及想法。 (1)法律观念淡薄 曾某由于只有初中文化,是非辨别能力差,对法律没有敬畏心,更未能深刻认识犯罪的危害性。导致曾某认为自己犯的是小事,不应该得到这么重的刑罚。 (2)家庭原因 曾某父母很早在外地打工,除了逢年过节回家对他的溺爱,平时都没人管他。现在出了事,父母才对他表示失望,使他产生了埋怨心理。 (3)自身原因 曾某入监后,平时很少与人交流,未能及时端正思想认识,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不能虚心听取别人的善意批评和意见。 3.心理行为表现 曾某心理评估测试结果如下:有冲动性人格倾向。表现为情绪不够稳定,易怒,容易与他人发生冲突,可能因为一点小事就产生愤怒情绪和攻击行为,较难自控。人际关系不稳定或紧张,时常导致情感危机,几乎没有持久的朋友。产生冲动情绪时,常伴随攻击行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也会表现冲动性,缺乏目的性和条理性,做事虎头蛇尾,很难坚持长时间完成一项工作。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曾某对法律没有敬畏心,更未能深刻认识犯罪的危害性。认为自己犯的是小事,不应该得到这么重的刑罚。 (2)性格因素:由于曾某从小缺乏家庭的管教导致叛逆心理较强,心生怨愤,在教育过程中出现了抵抗情绪。 (3)心理因素:曾某性格属于冲动型,做事情不能三思而后行,事情发生后也缺乏反省能力。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结合曾某的现实改造表现,制定详细可行的矫治方案,让他尽快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早日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加强法制教育。加强普法学法教育,积极引导其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鼓励其充分利用监狱和监区的图书室,多阅读法律书籍和杂志。积极参加监狱普法活动,深入挖掘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积极认罪悔罪,切实做到知法、懂法、遵法、守纪。 (2)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鼓励其与他人多交流改造心得,发现自己的不足,警醒自己的举止行为。鼓励其在监区周、月评议会上积极发言,结合自身感受谈自己的所思所得,对其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3)加强亲情帮教。在日常教育谈话中,话题经常往这方面引导,帮助其分析自己行为对家人造成的伤害,对比家人对他的态度,规劝他多跟家里打亲情电话。鼓励其更加积极地面对服刑改造,争取以良好的表现早日减刑,回归社会。 (4)严格管理和人文关怀相结合。成立帮教小组,提高其协作意识。结合曾某的自我意识强的特点,将其与改造积极分子编排成帮教小组,增强改造信心,提高集体观念,淡化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 (5)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监区定期进行狱内危险评估,对曾某的教育过程强调耐心和恒心,并且根据每一阶段的变化会及时调整引导方法。 6.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遵规守纪意识,让其自主接受改造,放下以前心中的包袱,努力增强自我控制力。 (2)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认知,彻底认罪悔罪。 (3)培养劳动习惯,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监区民警坚持不懈的教育矫治,曾某的改造表现进步较大,思想情绪上也有了较大改观,更加积极主动的与他人进行交流,在亲情电话中也与父母沟通了自身的想法以及服刑期间对三观的新认识,同时也向年迈的父母说出了自己对于他们的亏欠,拉近了亲人之间的亲情。从内心上也肯定了干警对其在思想上的引导和改造过程中的帮助,多次恳请干警能更多地与他交流,并承诺在以后的改造过程中一言一行所有改造行为都经得起干警的检验。 通过这个案例,干警深刻体会到:面对服刑人员,一线干警第一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做好基本功,了解服刑人员心理负担的深层原因,敢于攻坚克难;第二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实际出发做好服刑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一人一策”,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三要发挥集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合力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