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薛某红,1967年7月生人,父母双亡,无儿无女,家中有兄妹四人,大哥长期卧病在床,二哥薛某系低保户,其姐薛某某经济状况不佳。2018年4月1日,河南省孟州市民政局为薛某红办理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认定薛某红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为半自理。2018年4月1日,薛某红开始在某中心敬老院处无偿供养、居住生活。2018年12月12日,薛某红从敬老院坍塌未修复的墙体缺口离开后走失,家属得知后张贴寻人启事积极寻找,未果。2018年12月21日,薛某红被发现死于敬老院墙外的麦地。经民警勘查,薛某红属正常死亡。薛某红的丧事由敬老院办理。丧事过后,薛某红二哥薛某来到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咨询,张腾飞律师接待后认为,按照死者与该中心敬老院、村委会、办事处民政所签署的《集中供养协议》,某中心敬老院对薛某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薛某红出走多日后在野外身亡,敬老院未尽到管理、监督之责,如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薛某及其兄妹可做为共同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引导薛某到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9年6月3日,薛某来到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经审查,薛某是低保户,可以免予经济状况审查,所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遂受理并指派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腾飞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了受援人薛某,再次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了解其诉求,告知其诉讼风险并制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一是如何确认本案的当事人;二是如何计算赔偿数额;三是如何划分双方各承担责任的比例。为解决上述重点与难点问题,承办律师着手调查:1.与受援人所在村的村委主任通话,由村委出具了薛某兄妹关系证明,以及薛某大哥自愿放弃对薛某红遗产的继承和不参与诉讼的证明,确定了薛某及其妹薛某某为适格的原告;2.到事业单位管理局调查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关登载事项,明确被告的准确名称为某社会福利综合中心,该中心与某中心敬老院同为一个单位,只是不同的称谓而已;3.详细查阅了特困人员认定法、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出受援人方的损失后,考虑到对方的社会福利性质,遂以30%的责任比例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随后,承办人以薛某及其妹妹薛某某为原告,代为书写诉状,协助受援人到孟州市人民法院立案。 2019年6月10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19年6月19日,为进一步还原案件事实,证明薛某红死亡与被告管理不善之间的因果关系,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孟州市公安局关于薛某红一案的卷宗材料。2019年10月14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向孟州市公安局发出了律师调查令,承办人奔波多次成功取得了这份材料,证明薛某红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 2019年11月6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围绕薛某以及薛某某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以及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被告辩称:死者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等权利义务,原告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监管、护理方面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承办人发表了代理意见:原告与薛某红系兄弟姐弟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死者的近亲属,且死者被集体供养之前由原告帮衬,因此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薛某红属于半自理能力人,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状态,被告作为专业的综合福利机构,在围墙倒塌后未及时修缮,未尽到安保义务,致使薛某红走失后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的30%,即121383.99元。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大部分意见,认为二原告亲属薛某红在被告处供养、居住生活,被告应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照料。薛某红离开被告处并在外死亡,被告未尽到相关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作为薛某红亲属的二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结合薛某红自身状况及被告性质等因素,判决被告应承担20%的份额较为适宜。二原告的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7661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的20%,共计61322.96元。因薛某红的丧葬事宜系被告办理,被告已支付原告薛某军的3000元应予扣除,扣除后被告应再赔偿二原告58322.96元。 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受援人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以及被告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为解决这些问题,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积极收集证据材料并向法院申请调取孟州市公安局的有关卷宗,并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充分论证了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薛某红走失应承担的责任,大部分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受援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