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高某等128人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高某等128人分别于2009年至2015年期间应聘至赤峰某皮革箱包厂(以下简称“箱包厂”)工作,分别在车间从事缝纫、分拣、包装等工作。高某等128人入职后,与箱包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一年,期满后分别续签。2017年4月,箱包厂以更换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为由,给高某等128人放假,同时以开会方式告知高某等人在放假期间发放生活费,具体上班时间另行告知。但箱包厂不但未履行承诺为高某等劳动者发放放假期间的生活费,更未将高某等人2017年4月份工资发放,故双方发生纠纷。赤峰市红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人申请后,为高某等128名申请者开通绿色通道,受理他们的援助申请,并指派内蒙古自治区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婧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承办该案后,发现大部分申请者已就该劳动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申请人主张事项,要求申请者撤回诉讼另行诉讼。承办律师在获知此事后,立即向申请者确认第一次劳动争议诉求事项及向法院了解撤诉原因。得知申请人在第一次劳动争议诉求事项中并未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无法对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期间作出认定,所以无法对各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费用及经济补偿金进行计算,故要求申请者撤回诉讼另行诉讼。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重新为申请人书写仲裁申请书,并为其申请了劳动仲裁。 待劳动仲裁后,承办律师起草诉状并准备完证据后,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生活费及带薪休假工资等诉求。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送达诉讼过程中未与箱包厂负责人取得联系,故依法需要公告送达。但箱包厂是日资企业,跨境送达公告需要通过使领馆送达,势必会造成审理期间过程过长,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故承办律师向工商部门调取了箱包厂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后获知箱包厂系在内蒙古赤峰市注册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之规定,向法院提举赤峰某皮革箱包厂登记信息,说明其诉讼为当事人与公司之间,并非与公司设立人及股东之间诉讼,故其公告可以在国内直接进行公告,不需要通过使领馆进行送达。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在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后,在《人民法院报》对此案件的开庭进行了公告。 该案因为申请人诉求明确且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基本支持了申请人的诉求,仅对带薪年休假的保护进行了一年的调整,主要是法院考虑到申请人均是计件工资,对于其劳动时间不好预判,而本案的被告未予参加庭审,并未举证、质证、答辩,应适当考虑其权益,经过综合考量支持了申请人一年带薪休假工资,最终为高某等128人追索回劳动报酬160余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属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其涵盖了劳动争议的基本诉争事项。在准备证据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申请人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完全保留的没有一人;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其对劳动者薪酬、劳动保护的法律意义重大,申请人未予留存主要是因为其本人对劳动合同书所代表的法律意义淡薄。其次工资支付的证明,工资数额往往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等紧密相连,但工资数额在法律意义上分为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法律上对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事项均支持应发工资,但是因为当事人对其工资条未予保留,仅有工资流水予以证明,故法院只能按其实发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等项的基础予以计算。还有对社会保险的维护,在高某等120余人的诉讼中,仅有一少部分人由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这部分人的社会保险也未予交全,一方面是社会保险机构监察力度不够,一方面是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不能毫无顾虑地进行维权。承办人认为,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健全诉讼机制的同时,应加大对企业是否按期、足额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监察力度,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强而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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