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朱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记载:被鉴定人朱某于2020年8月5日7时00分许在新郑市新建北路垃圾中转站门前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后,新郑市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朱某进行法医学伤残程度评定;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鉴定过程】

据新郑市中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202014051)记载,患者于2020年08月05日以“外伤致全身多处肿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为主诉入院。专科查体:右髋部肿胀,触压痛剧烈,右下肢外旋屈曲畸形,下肢屈伸活动受限。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行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术+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固定术;术后对症治疗。 于2020年08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 2. 阅片所见 据新郑市中医院2020年08月05日CT(014280)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 据新郑市中医院2020年08月05日DR(296702)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据新郑市人民医院2020年12月08日X线(0162614)示: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复查,对位对线可,骨折线模糊,内固定在位。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神志清,精神可,轮椅推入鉴定室,回答切题,查体合作。双侧腕关节有压痛,无异常活动及骨擦感,活动可。左髋关节外侧有一长7cm手术痕,右髋关节活动受限,前屈90°,后伸7°,外展30°,内收10°,外旋30°,内旋30°;左髋关节前屈120°,后伸10°,外展40°,内收15°,外旋40°,内旋40°。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朱某于2020年08月05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右髋部肿胀,触压痛剧烈,右下肢外旋屈曲畸形,下肢屈伸活动受限,结合影像学资料,被鉴定人此次外伤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诊断成立。 2、被鉴定人朱某临床行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术+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固定术;术后对症治疗。 3、被鉴定人朱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复查X线示,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复查,对位对线可,骨折线模糊,内固定在位。 4、右髋关节活动受限,经计算,右髋关节功能丧失达27%。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10.6.11)条款“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朱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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