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邢某某,男,1971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2011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同时被通化市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于某某。2011年9月29日,邢某某到东昌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邢某某每日忙于照顾生意,疏于照顾家庭,在其发现于某某与自己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后,将于某某打伤并扬言见一次打一次。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为邢某某上好入矫的第一课,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在某司法所举行入矫宣告。一方面通过向邢某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禁止令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以及在矫正期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另一方面,告知其违反禁止令的后果,组织其学习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的规定,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并且向邢某某详细讲解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所在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得到落实。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1.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在邢某某入矫初期,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其家属进行了一次谈话,重申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规定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让家庭成员共同提醒和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注意掌握其思想动态。 2.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拓宽掌握邢某某日常行为的信息渠道,让志愿者协助司法所共同做好监督引导工作,如发现邢某某有任何违规行为,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3.加强与派出所的联系,请派出所民警协助某司法所对邢某某进行监管,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震慑。 4.加强电子定位监管,司法所每日对其手机定位,不定时进行“人机合一”核查,掌握其行为动态,做到有的放矢。 5.加强对邢某某的法治教育,增强邢某某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懂得尊法、守法、用法,法治社会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虽然因打伤于某某而获刑,又被禁止接触于某某,但邢某某在刚入矫时仍然气愤难消,扬言见于某某一次就打他一次。鉴于此情况,司法所将邢某某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让其每周都要到司法所报到,并且强化对其个别教育,对邢某某进行心理疏导、法治教育,反复强调违反禁止令的严重后果。经过近二个月的个别教育,邢某某终于端正了态度,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绝不接触于某某,安心工作,照顾好家庭。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经过司法所持续严格监管和耐心的教育,邢某某在矫正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禁止令,没有任何违反禁止令的举动。邢某某认真反省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表示自己之前法律意识淡薄,在社区矫正期间他深刻反思,表示自己今后一定吸取教训、提高尊法、守法意识,不再违法犯罪。
【小结】
本案例中,司法所为确保人民法院禁止令有效执行,多措并举,加大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力度。一是注重发挥矫正小组作用,充分发挥家庭成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社会志愿者的作用,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对其进行心理震慑;二是加强电子定位监管,随时掌握其行踪动向;三是强化法治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使其树立尊法、守法、用法的思想意识,取得了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