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7月,从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11层1104搬走,未按法定程序将住所变更情况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处理情况】
2018年10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在对驻区律师事务所开展巡查检查中发现上述情况,次日对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当日约谈了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主任侯来旺。经查实,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未按法定程序将住所变更情况报原审核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备案情况属实。侯来旺作为律所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不力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充分保障侯来旺的合法权利,程序合法、正当。2018年12月10日,西城区司法局给予侯来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附: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司罚决〔2018〕12号 被处罚人:侯来旺,男,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510382035。 2018年10月25日,本行政机关在对驻区律师事务所开展巡查检查中发现,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已不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11层1104)办公, 本行政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对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0月26日约谈了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主任侯来旺。 经本行政机关查实,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7月,从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11层1104搬走。截至本行政机关调查终结,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未按法定程序将住所变更情况报原审核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备案。 以上事实有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侯来旺身份证复印件、侯来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律所基本信息页、西司罚决〔2018〕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行政机关认为,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侯来旺作为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依法应当承担对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本行政机关已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给予侯来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司法局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