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继承公证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靳XX于二0一六年X月X日死亡,靳XX的配偶孙XX。其二人共有四子,长子靳X文,次子靳X华,三子靳X毅,四子靳X林。其中长子靳X文于二0一七年X月X日死亡,靳X文的配偶罗XX于二00五年X月X日死亡;次子靳X华于二00八年X月X日死亡。被继承人无养父母、养子女。相关部门要求孙XX、靳X毅、靳X林提供关于上述存款的继承遗产的公证书,才能办理领取上述存款的相关手续,于是孙XX及其两个儿子靳X毅、靳X林及靳X文、靳X华的子女遂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 办理该继承公证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2、当事人的户口本;3、当事人靳XX与孙XX的夫妻关系证明;4、靳X文的夫妻关系证明;5、靳X华的夫妻关系证明;6、被继承人靳XX的户籍注销证明;7、被继承人靳XX的亲属关系证明;8、靳X文的亲属关系证明;9、靳X华的亲属关系证明;10、银行存折。 办证经过: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平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没有被继承人靳XX的公证遗嘱信息。 本处公证员冯建华受理该公证事项后,首先告知当事人除继承公证外,经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也可以领取上述款项。上述各公证申请人自愿申请办理该继承公证。 其次,公证员冯建华向每位当事人讲解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该继承公证继承的是上述存款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靳XX的遗产,并告知当事人办理该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有两种继承方案:一是每位当事人共同继承;二是被继承人靳XX的二个儿子及四位孙子辈均放弃继承权,由被继承人靳XX的配偶孙XX一人继承。公证员冯建华为当事人详细讲解两种继承方案的利弊,最终当事人选择第一种继承方案:靳XX的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 然后,公证员冯建华分别为每一位继承人制作《谈话笔录》各一份。并对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进行了核实,由本公证员询问、本处公证员计利红对被继承人靳XX所在村委会的村委会会计靳X甲、邻居靳X乙制作《调查笔录》各一份。 最终,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一份。 办理该继承公证引用的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办理该继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1、需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平台;2、为当事人讲解办理继承的相关途径;3、需提交被继承人靳XX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4、需提交被继承人靳XX的所有继承人的相关证明;5、需被继承人靳XX的所有健在的继承人本人持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来到公证处办理,或在外地工作的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持有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办理继承权公证、再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6、需提交被继承人已死亡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7、需到被继承人靳XX生前居住地对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进行调查;8、为当事人进行拍照;9、被调查人进行拍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X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孙XX,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县XX乡X街XXX号。 靳X毅,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县XX乡X街XXX号。 靳X林,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县X乡X街XXX号。 靳X伟,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县XX乡X街XXX号。 靳X彬,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县XX乡X街XXX号。 靳X光,男,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县XX乡X街XXX号。 靳X朋,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县XX乡X街XXX号。 被继承人:靳XX,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省X县XX乡X街X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孙XX、靳X毅、靳X林、靳X伟、靳X彬、靳X光、靳X朋因继承被继承人靳XX的遗产,于二0一八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孙XX、靳X毅、靳X林、靳X伟、靳X彬、靳X光、靳X朋向本处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2、户口本;3、亲属关系证明(三份);4、死亡证明;5、注销证明;6、夫妻关系证明;7、银行存折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靳XX于二O一六年X月XX日在家中死亡。 二、继承人孙XX、靳X毅、靳X林、靳X伟、靳X彬、靳X光、靳X朋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靳XX的遗产:靳XX留存于X县XX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的XX存款一笔,账号:XXXX上的存款余额。 三、据被继承人靳XX的所有继承人孙XX、靳X毅、靳X林、靳X伟、靳X彬、靳X光、靳X朋称,被继承人靳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靳XX的配偶孙XX,长子靳X文、次子靳X华、三子靳X毅、四子靳X林,父亲靳X善、母亲王XX。其中靳XX的父亲靳X善、母亲王XX、次子靳X华均先于其死亡,长子靳X文后于其死亡。靳X文的配偶罗XX、女儿靳X伟、儿子靳X彬,罗XX先于靳X文死亡;靳X华的长子靳X光、次子靳X朋。 五、孙XX、靳X毅、靳X林、靳X伟、靳X彬、靳X光、靳X朋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靳XX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靳XX与孙XX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为死者靳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孙XX、长子靳X文、次子靳X华、三子靳X毅、四子靳X林、父亲靳X善、母亲王XX共同继承。其中被继承人靳XX的父亲靳X善、母亲王XX、次子靳X华均先于靳XX死亡,长子靳X文后于靳XX死亡。靳X华应继承的份额发生代位继承,应由其长子靳X光、次子靳X朋共同继承;靳X文应继承的份额发生转继承,应由其配偶罗XX、女儿靳X伟、儿子靳X彬共同继承,其中靳X文的配偶罗XX又先于靳X文死亡,故靳X文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女儿靳X伟、儿子靳X彬共同继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靳XX的的上述遗产由孙XX、靳X毅、靳X林、靳X伟、靳X彬、靳X光、靳X朋七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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