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邱某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邱某某与陈某同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金盛街某巷某号出租屋。期间,邱某某怀孕并于2017年10月16日在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生育了非婚生子陈某某。陈某得知邱某某怀孕后口头承诺愿意抚养儿子陈某某,但经多次请求,陈某均未履行抚养义务,亦未支付邱某某生育支出的医疗费用。加上非婚生子陈某某身体较弱,陈某不履行抚养义务给邱某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压力。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邱某某向钦州市钦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8年5月4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绮思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陈律师受指派后,前往邱某某住处,认真听取邱某某对案件前后经过的陈述,详细制作谈话笔录,深入了解案件情况。经了解,被告陈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在钦州有车、有房、有工作。随后,陈律师撰写诉状、准备证据材料向法院立案。 法院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陈律师及受援人法定监护人邱某某按时参加了庭审,陈绮思律师就案件事实发表代理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非婚子女陈某某由原告邱某某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应自2017年10月16日起将拖欠的抚养费8400元一次性付清;被告支付原告生育陈某某的医疗费4984.21元;被告按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给原告直至儿子陈某某年满18周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庭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法院认可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一、非婚生子陈某某由原告邱某某抚养,随其生活;二、自非婚生子陈某某出生之日起被告陈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800元直至陈某某18周岁之日止。三、被告陈某向原告邱某某支付医疗4984.21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对非婚生子陈某某出生后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用8400元,因法院已确定被告从陈某出生时起支付抚养费,故不应重复计算。最后,被告陈某如期支付了抚养费。

【案件点评】

关于抚养费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 随着传统婚恋价值观的变化,非婚生子女成为现实生活中难以避免的社会问题。本案中,邱某某与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了子女。而陈某后来拒绝支付非婚生子陈某某的抚养费,极大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陈某某的正常学习生活,更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性格造成扭曲。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他们是无辜的群体,不能因父母的选择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他们和婚生子女一样都应在父母的抚养下健康成长。因此,邱某某要求陈某支付非婚生子陈某某的抚养费一案,经承办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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