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某,女,1977年5月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县,文盲,家住甘肃省临夏县。陈某某因诈骗罪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甘2927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两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现在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陈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罪悔罪,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家庭以及他人造成的严重危害;遵守监规,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思想学习,观看政治新闻。接受有关法律教育,提高加强自己的法律认识;积极参加文化学习,按时完成作业,上课听讲认真;积极参加技术学习,提高劳动技能,成绩合格。其中思想课75分,技术课63分,文化课97分。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每日生产加工一次性袖套约一千五百个,月平均能完成生产任务。获得了表扬奖励两次,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累计积分1548分,折抵表扬奖励后剩余积分348分,确有悔改表现。 心理测试评估报告显示:陈某某人格特征外向,善于沟通。性格沉稳,自控力一般,思维水平一般,犯罪思维水平一般,逻辑思维一般。 陈某某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通过对法律等知识学习和干警的教育,具有一定的悔罪意识。 陈某某入狱后家中母亲、哥哥、女儿一直定期接见,为其汇款保障正常的生活所需,家庭支持系统良好。经过监狱民警教育引导,陈某某从入监初期的不适应逐渐思想上有了很大的变化,能服从指挥听从分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个人内务卫生方面也能按要求完成,服刑期间遇到问题及时向民警反映汇报思想,改造态度端正。 陈某某的日常生活消费能遵守相关规定,不超额消费,不浪费粮食。
【案件办理过程】
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2月18日下发《甘肃省女子监狱第一次减刑假释工作安排意见》,此次减刑继续以奖减刑,根据监狱罪犯改造情况及对在押罪犯改造成绩逐一摸底,制定出起减条件和相应减刑条件。根据文件精神,陈某某所在监区经过仔细认真的摸底工作,对此次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情况统一记录并制作花名册后随即召开监区全体警察会议,对参加减刑假释的罪犯逐一审核讨论研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陈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和成绩、经监区集体评议后,对陈某某提出呈报减刑(九个月)的建议,经参会人员全体同意后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另外考虑到陈某某改造成绩和犯罪情节,分队建议呈报减刑九个月。 2月25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所呈报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核后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符合呈报的法定条件。同意呈报陈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建议,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区一并提交了罪犯减刑相关材料。教育科出具陈某某三课成绩合格单。 刑罚执行部门进行初期材料审查后,认为呈报符合法定条件。于3月15日召开狱政管理科工作会议由科室领导与业务工作人员集体研究讨论罪犯减刑假释相关事宜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罪犯改造表现和成绩、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量后对陈某某出具审查意见(考虑到罪犯目前财产刑的履行状况及犯罪情节、改造表现及从严情况同意监区报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会议形成决议后将减刑假释花名册连同材料一并提交甘肃省女子监狱驻监检察室进行审查。2019年3月21日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监狱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领导全员参加,集体研究讨论第一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结合法律法规、罪犯改造成绩等对每一名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仔细审核,对陈某某的报刑申请结合其财产刑履行状况和实际改造表现建议呈报减刑九个月。监狱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和罪犯提出异议。 2019年4月22日驻监检察室将减刑假释材料审核完毕后出具审查意见(建议陈某某报请减刑幅度为九个月),理由为综合改造表现和财产刑履行情况考虑可以正常提请减刑。综合以上检察意见,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以及驻监检察室出具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019年4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评审报告及检察意见进行审议决定,同意采纳驻监检察室对陈某某出具的减刑建议(建议报请减刑九个月)。并在全监狱进行二次公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罪犯和民警对减刑建议有异议。 监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减刑材料,并向检察院通报减刑假释结果。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3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陈某某减刑裁定,最终裁定陈某某减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