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某于2010年5月起在湖南省娄底市某液压件有限公司上班。2014年6月22日,吴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叉车轮胎压到右小腿,造成右胫骨开放型骨折。2014年8月28日,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某所受伤为工伤。后经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吴某某构成6级伤残。该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后,最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由用人单位支付吴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不久,吴某某工伤复发,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共计四次住院治疗,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吴某某工伤复发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吴某某无奈向娄底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6月,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吴某某再次向湖南省娄底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娄底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后,认为吴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定原代理律师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刘耀光律师担任此案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吴某某的陈述,查阅了案件相关材料,并为吴某某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及诉讼方向,详细告知其诉讼风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和义务。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在吴某某工伤复发前为其安排了工作岗位,吴某某是拒绝返岗还是无法返岗。吴某某在未返岗上班的情况下,工伤复发,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虽然在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生效判决后,为申请人安排了工作岗位,并且向申请人送达了要求返岗的通知书。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是工具室收发工具,面对的是整个车间300多人,需要长期站立、走动、弯腰。而申请人骨髓炎一直未好,需柱拐杖行走,根本无法承受长时间站立、走动。且申请人在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生效判决后不久就已经工伤复发住院治疗过,此后每隔一二个月就需住院治疗。吴某某身体实际状况及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根本不适合吴某某返岗工作,并非吴某某拒绝返岗工作。 二、关于吴某某在未返岗上班的情况下,工伤复发,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吴某某系工伤复发,应当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7月3日,娄底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由承办律师庭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仲裁员交流意见,从各个角度阐述观点,并向仲裁员递交书面代理意见及相类似的判例。承办仲裁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最终没有达成调解。 2020年8月17日,仲裁员做出仲裁裁定,裁定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吴某某的仲裁请求,裁定用人单位支付吴某某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保险待遇共计5万多元。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受援人的申请,娄底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刘耀光律师作为吴某某的代理人。考虑到吴某某伤情完全康复的可能性不大,后续会存在工伤反复复发的可能性,如果每次工伤复发,都需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不仅会造成当事人的诉累,而且也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表达了上述观点,希望由法院出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争取把本案在本次诉讼中一次性解决。同时律师从吴某某伤情的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及解决方案等方面多次与用人单位沟通。 2020年11月18日,最终在法院的多次组织下双方于达成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吴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2万元,并配合吴某某向社保局申领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吴某某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复发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吴某某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清楚,也依程序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对复发之前的工伤保险待遇也作出了生效判决,本是一起简单的案件。由于用人单位人为设置障碍,利用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返岗,而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适不适合劳动者的标准到底是什么,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视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漏洞来规避风险,导致该案又需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浪费各方精力及国家资源。诉讼过程中,主审法官及承办律师反复与用人单位沟通,晓以利弊,最终用人单位也接受了主审法官及承办律师的意见,通过调解,一次性解决该纠纷,达到用人单位与吴某某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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