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罪犯柳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柳某,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因犯强奸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2018年7月24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月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扎兰屯监狱罪犯柳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扎兰屯市(罪犯柳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扎兰屯市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罪犯柳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柳某提请假释。 1月8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柳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3月9日,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柳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柳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柳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柳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柳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柳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柳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法制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柳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柳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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