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吴某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女,因“车祸致颈部疼痛伴活动受限7天”为主诉于2018年1月18日入沈阳军区总院住院治疗。 入院查体:患者平车推入病房,颈部屈伸及旋转活动受限,颈椎棘突及椎旁压痛、叩击痛阳性,疼痛无放散,四肢感觉未见异常,四肢肌力5级,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辅助检查:三维CT片示枢椎齿状突骨折; 确定诊断:枢椎齿状突骨折; 治疗经过:入院后常规辅助检查,给予骨折切开复位C1-2钉棒内固定术,术后抗炎、对症治疗,住院17天。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鉴定人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DJ0103003-2011)之规定,进行生体检查。 2.体格检查:被鉴定人步入我所诊室。诉伤后至今颈部活动受限,尤以旋转及伸屈明显。查体:神清,问答正确,查体合作。颈部后侧可见长7cm术后愈合瘢痕,颈部活动明显受限,尤以伸屈及旋转明显,颈部棘突区无明显压痛及叩击痛,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感觉无异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阅三维CT片2018-1-19(2760)示:枢椎齿状突骨质断裂不连续,骨折改变。 阅X片2018-1-26(1686123)示:枢椎齿状突骨质内固定术后改变,可见内固定物影。 阅X片2018-9-19(3134647)示:枢椎齿状突骨质内固定术后改变,颈椎生理曲度反向,齿状突与寰椎左右距离大致相等。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被鉴定人目前生体检查及复查情况,对委托鉴定事项分析如下。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被鉴定人目前生体检查及复查情况,对委托鉴定事项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枢椎齿状突骨折,临床行手术内固定治疗,目前伤后半年余,现临床检验伤者颈部活动明显受限,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6.1)之规定,评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吴某枢椎齿状突骨折内固定术后影响功能,评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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