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程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生子李某程。因李某程哭闹,李某在吸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积液,左额叶、左颞叶脑挫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调查与处理】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李某程及程某展开救助,为李某程筹集部分医疗及生活费用。基金会与程某签订《共同监护协议》,约定由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并由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确认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还约定,为了使李某程更好地康复,经征得程某同意,基金会可以寻找合适的寄养机构照料李某程。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驳回了程某的其他申请。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母亲申请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李某作为李某程之父,不仅未尽到对孩子的关怀照顾义务,反而在吸毒后将不足三个月的幼儿李某程殴打至重伤,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程某作为李某程之母,申请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为保障李某程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程某作为李某程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李某程的监护义务。虽然基金会在筹集善款、及时救治李某程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行为应当得到表彰和肯定,但基金会并不在法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辅助监护人的概念。因此对于程某要求基金会担任辅助监护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对儿童的保护在民法层面很大程度上借助于监护制度,通过监护人来实现。而事实上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往往就是具有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在这种加害人与监护人重合的情况下,监护制度很难发挥作用。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如果父母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由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时终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伤害,提供安全庇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情况严重的,未成年人的近亲属、社区、民政等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