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李某与范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日,家住鹤壁市山城区某小区6楼的范某在家里用水冲洗地板时因地板漏水,导致楼下5楼的邻居李某家被子、电视、电脑淋湿,天花板受潮。李某要求范某支付2000元作为维修金,范某只同意交付200元,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于是李某将此事反映给了山城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迅速介入,入户走访调查,实地查看,分别向李某和范某了解情况,告知双方的来意,听取并征求双方的意见。调解员了解到,3月某日,家住5楼的李某发现家中被子、电视、电脑被水淋湿,天花板上也有几片洇湿的水印。李某找到6楼的范某询问情况,范某称自己上午在家里冲洗地板,或是地板有裂缝,水渗下去。范某当场表示抱歉,并帮李某擦拭淋湿的家电,将被子拿出去晾晒。但是李某认为天花板受潮,以后墙皮会脱落,要求范某交付2000元作为维修金。范某认为李某漫天要价,若天花板脱皮,修补涂料即可,只同意交付200元。双方几次见面,意见不一,无法达成协议。 调解员了解双方的想法后,决定采取“三步走”化解矛盾纠纷。第一步稳定情绪。调解员先到范某家,说明这次漏水完全是范某的责任,是其冲洗地面导致地面漏水造成,希望范某可以站在李某的角度考虑问题,且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一番说理,范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确实过激,表示愿意承担500元的维修费。调解员来到李某家,称损失既然已经造成,应当积极想办法解决,作为受损害方得到一定的补偿是应该的,但是要适当。若坚持高额维修费用,双方僵持不下,纠纷则长期无法得到解决。范某听后,不再坚持己见,最终欲向李某要求1500元的维修费。 第二步普及法律。经过摸底,调解员认为双方分歧较大,便将双方叫到调委会。调解员首先给两人通报了之前征求意见的情况,范某同意赔偿500元,李某希望赔偿1500元,两人听后均不满意。调解员指出,双方都应体谅对方,拿出诚意解决问题。李某向范某索赔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漫天要价、要理性维权,范某同样也不能逃避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从以上法律规定可见,对他人的私有财产造成侵害的,应当予以赔偿。且法律明确规定,赔偿数额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因此李某应当咨询装维公司维修房顶所需的费用,而非随意要价,范某也不应一概否决。听了调解员的讲解,双方态度都缓和了下来,决定回家商议,第二天给出答复。 第三步再次调解。3月某日,李某打来电话,称其咨询了装修公司,根据房顶洇水的面积和情况,将来补缝、刷漆维修需1000元,再加上家具、电器淋湿,赔偿金额共需1200元。调解员再次来到范某家,向其告知了李某的主张,称李某将来维修房顶需搬移家具,费时、费力,1200元赔偿费用是合理的。范某当场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

【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就纠纷处理方案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内容如下: 1.范某将1200元交给李某; 2.本次争议即告终结,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案例点评】

本案件是一起因房屋漏水引起的邻里纠纷。调解员在了解案件经过后,一是稳定损害方的情绪,以免激起受损方的更大不满。二是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合理分析,正确运用法律,使双方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依法、依情、依理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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