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郭某龙涉嫌寻衅滋事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4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郭某龙(男,25岁)因与女友争吵后心情郁闷,在明知疫情主要传播途径为唾液、飞沫的情况下,仍先后尾随多名过路行人,采取吐口水、泼洒色拉油的方式发泄情绪,达到恐吓群众的目的。其上述行为的相关视频在网络媒体广泛传播,产生了恶劣社会影响。郭某龙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同日,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民警将其抓获,次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经检测,郭某龙未感染病毒。2月11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郭某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因郭某龙涉嫌寻衅滋事案系重庆市首例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且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2月12日上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重庆市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郭某龙法律援助。 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通知2小时内,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指派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承办此案,并电话联系承办律师,指导、强调其办案过程中自身防护事宜。同时,与办案机关衔接会见、阅卷过程中的防护措施。李律师所在律所通过网络信息审核、远程开具手续、启用电子公章等现代化办公手段,迅速为其出具办案所需的相关手续。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介入案件,依法阅卷后,借助检察院远程提讯系统视频会见受援人,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案件事实和经过,解答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分析寻衅滋事罪等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认罪认罚适用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随后,在采取完备的防护措施情况下,与办案人员会面沟通,了解案情,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并见证受援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月12日下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郭某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李律师与承办法官多次进行电话沟通。2月18日,法院通过视频方式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李律师充分阐述了辩护观点:因郭某龙系初犯,且无违法犯罪记录,只是由于社会经验的缺乏和法律认识的缺失才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现郭某龙对其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并主动认罪,其已无再犯的可能。同时,郭某龙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建议对其从宽处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法院当庭宣判:郭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郭某龙认罪服判,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本案中,郭某龙在疫情期间为发泄个人情绪,做出不当行为,恐吓他人,扰乱了社会秩序,对疫情防控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终,法院综合承办律师的意见对郭某龙进行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既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严格落实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认真履职,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评论